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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續)
(b)
其他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續)
財務報表附註(續)
(iv)
(^)
(vi)
於二零零六年五月,本集團聘用一間恒地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恒地C附屬公司」)為發展 位於香港九龍大角咀道220-222號亮賢居(「大角咀道物業」)之主要承建商,費用為有關 發展大角咀道物業所有工序總值之百分之五。該主要承建商或任何其他本集團之關連人 士(按《上市規則》所界定者)之施工費用連同該百分之五費用之總值以港幣16,000,000元 為每年上限,至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於二零零九年九月,本集團簽訂建築成本合 約延期書,所有條款及條件維持不變,除將付款期延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九個 月及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而各自的年度上限分別為港幣5,500,000元及港幣 6,500,000元。
截至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成本預算沒有改變。於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應付未付之工程費用為港幣2,294,000元(二零一五年:港幣2,294,000元), 當中包括主要承建商應支付予其他分判商之費用,已包括在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內。
於二零一一年三月,本集團聘用另一間恒地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恒地D附屬公司」)作為 發展位於香港新界粉嶺馬適路一號「逸峯」(前稱粉嶺上水市地段177號)(「粉嶺物業」)之 主要承建商,費用為有關發展粉嶺物業所有工序總值之百分之五。該主要承建商或任何其 他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按《上市規則》所界定者)之施工費用連同該百分之五費用之總值, 惟限於各年之每年總上限。
於二零一四年十月,本集團與恒地D附屬公司簽訂粉嶺建築成本合約延期書,以延長粉嶺 建築成本合約付款期。由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及於二零 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分別以港幣6,800,000元及港幣19,000,000元為上限。年內, 按最新之成本預算,該主要承建商應向本集團退回有關粉嶺物業工程費用及所有工序總 值百分之五之承建商費用,分別為港幣36,266,000元(二零一五年:港幣9,040,000元)及港幣 1,813,000元(二零一五年:港幣452,000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應付未付之工 程費用為港幣14,725,000元(二零一五年:港幣131,938,000元),當中包括主要承建商應支付 予其他分判商之費用,已包括在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內。
於二零一三年九月,本集團聘用恒地A附屬公司為發展位於香港九龍紅磡機利士南路及寶 其利街交界之香港九龍紅磡內地段第五百五十五號之物業(「紅磡物業」)之項目經理,由 二零一三年九月五日起,為期三年,酬金為相當於紅磡物業建築費用百分之一;及其他一 筆支付附加服務費用,惟限於各自的年度上限,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為港幣 1,300,000元,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分別為港幣2,300,000元、港幣2,300,000元及港幣600,000元。年內,已向本 集團收取總費用為港幣595,000元(二零一五年:港幣1,885,000元)。結餘欠款已於本年內償 還。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應付未付之酬金港幣2,480,000元已包括在貿易及其他 應付賬款內。
根據紅磡項目管理協議之條款,委任恒地A附屬公司作為項目經理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屆 滿。
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年報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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