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續)
(b)
其他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續)
(xi)
財務報表附註(續)
(xii)
於二零一三年九月,本集團聘用恒地A附屬公司為發展位於香港九龍紅磡機利士南路及寶 其利街交界之香港九龍紅磡內地段第五百五十五號之物業(「紅磡物業」)之項目經理,由 二零一三年九月五日起,為期三年,酬金為相當於紅磡物業建築費用百分之一;及其他 一筆支付附加服務費用,惟限於各自的年度上限,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為 港幣1,300,000元,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為每 年港幣2,300,000元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為港幣600,000元。年內已向本集 團收取總費用為港幣1,885,000元(二零一四年:港幣2,245,000元)。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應付未付之酬金港幣2,480,000元(二零一四年:港幣3,525,000元)已包括在貿易 及其他應付賬款內。.
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本集團聘用恒地B附屬公司為發展紅磡物業之銷售經理,由二零 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三年,酬金為相當於紅磡物業總銷售毛利千分之五(由第三者銷 售代理所達成簽訂之銷售合約除外),惟限於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五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每年上限分別為港幣2,500,000元及港幣1,000,000元,及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為港幣1,500,000元。年內已向本集團收取總費用為港幣 67,000元(二零一四年:港幣166,000元)。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未有未付之酬金 (二零一四年:港幣166,000元已包括在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內)。
(xiii) 於二零一四年八月,本集團與恒地B附屬公司簽訂書面協議及聘用恒地B附屬公司為本集 團之代理,租用美麗華商場若干店舖和場地(「物業」)以銷售紅磡物業,日期由二零一四 年八月五日至最早為二零一五年四月四日期間及紅磡物業最後一個住宅單位售出之日(以 較早者為準)。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五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及由二零一五年 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四月四日期間,分別以港幣3,000,000元及港幣1,100,000元為上限。 該書面協議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屆滿。
於二零一五年三月,本集團與恒地B附屬公司簽訂第二份書面協議及恒地B附屬公司繼續 擔任本集團之代理,租用物業以維持銷售紅磡物業之持續性,日期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五 日至最早為二零一五年七月四日期間及紅磡物業最後一個住宅單位售出之日(以較早者 為準),以港幣1,000,000元為上限。該第二份書面協議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屆滿。
於二零一五年七月,本集團與恒地B附屬公司簽訂第三份書面協議及恒地B附屬公司繼續 擔任本集團之代理,租用物業以維持銷售紅磡物業之持續性,日期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五 日至最早為二零一五年十月四日期間及紅磡物業最後一個住宅單位售出之日(以較早者 為準),以港幣1,000,000元為上限。該第三份書面協議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屆滿。
年內,已向本集團收取總費用為港幣2,558,000元(二零一四年:港幣2,662,000元)。於二零 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應付未付之酬金港幣596,000元(二零一四年:港幣1,651,000元) 已包括在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內。
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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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