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表附註(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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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續)
(b) 其他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續)
(ix)
(續)
(x)
於二零一五年十月,本集團聘用恒地C附屬公司作為建議通州街發展項目之主要承建商, 費用為建議通州街發展項目所有工序總值之百分之五。該主要承建商或任何其他本公司 之關連人士(按上市規則所界定者)之施工費用連同該百分之五費用之總值,惟限於截至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每年上限分別為港幣1,260,000元、港幣19,990,000 元、港幣16,740,000元及港幣970,000元。根據與本集團訂定之合約,主要承建商收取發展 通州街物業建築工序之工程費用及百分之五費用為港幣2,606,000元,當中該主要承建商 或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按上市規則所界定者)之施工費用為港幣124,000元。於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應付未付之工程費用港幣2,606,000元已包括在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內。
於二零一一年七月,本集團(作為業主)與一間恒地間接非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作為承 租人)同意就港灣豪庭廣場的若干店舖和場地續訂租約,由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三 年。根據租賃續訂合約,租客同意承擔租約,每月租金為港幣350,000元及其他雜項及營 業額租金以每年毛營業額超出每年港幣120,000,000元之百分之七計算(如有),及該營業 額租金應於每月之月尾支付。本集團亦簽訂(i)外牆招牌燈箱許用合約,就使用港灣豪庭廣 場十四個外牆燈箱;及(ii)出入口處招牌燈箱許用合約,就使用港灣豪庭廣場出入口處一 個招牌燈箱,由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三年。按外牆招牌燈箱許用合約及出入口 處招牌燈箱許用合約,應支付之每年許用費之總數分別為港幣60,000元及港幣6,600元及已 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屆滿。
於二零一四年三月,本集團與一間恒地間接非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同意續訂租賃合約及 許用合約,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三年。根據租賃續訂合約,租客同意承擔租約, 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三年,每月租金為港幣470,000元及其他雜項及營業額租 金以每年毛營業額超逾港幣120,000,000元之差額之百分之七計算(如有),及該營業額租 金應於每月之月尾支付。本集團亦簽訂(i)外牆招牌燈箱許用合約,就許用港灣豪庭廣場三 個外牆招牌燈箱;及(ii)出入口處招牌燈箱許用合約,就許用港灣豪庭廣場出入口處一個 招牌燈箱,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三年。按外牆招牌燈箱許用合約及出入口處 招牌燈箱許用合約,應支付之每年許用費之總數分別為港幣22,000元及港幣8,000元。租賃 續訂合約及兩份許用合約均限於各年之每年上限。
年內,本集團已收取上述之租賃合約及許用合約為數港幣11,464,000元(二零一四年:港 幣9,650,000元)之總租金及費用應收款項。
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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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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