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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 (續)

(b)

其他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 (續)

(x)

(續)

財務報表附註 (續)

(xi)

(xii)

於二零一四年三月,本集團與一間恒地間接非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同意續訂租賃合約及 許用合約,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三年。根據租賃續訂合約,租客同意承擔租 約,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三年,每月租金為港幣470,000元及其他雜項及營業 額租金以每年毛營業額超逾港幣120,000,000元之差額之百分之七計算(如有),及該營業 額租金應於每月之月尾支付。本集團亦簽訂(i)外牆招牌燈箱許用合約,就許用港灣豪庭 廣場三個外牆招牌燈箱;及 (ii)出入口處招牌燈箱許用合約,就許用港灣豪庭廣場出入口 處一個招牌燈箱,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三年。按外牆招牌燈箱許用合約及出 入口處招牌燈箱許用合約,應支付之每年許用費之總數分別為港幣22,000元及港幣8,000 元。租賃續訂合約及兩份許用合約均限於各年之每年上限。

年內,本集團已收取上述之租賃合約及許用合約為數港幣9,650,000元(二零一三年:港 幣8,119,000元)之總租金及費用應收款項。

於二零一二年二月,本集團聘用一間恒地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為本集團之承建商,以 處理通州街物業之地基工程。於二零一三年一月,本集團修訂年度上限,以修訂地基工 程各自年期之地基合約金額。於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三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分別以港幣11,000,000元及港幣19,000,000元為上限。截至二零一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承建商並無收取本集團費用。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已向本集團收取總費用為港幣16,223,000元。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應 付未付之酬金港幣9,047,000元已包括在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內。結餘欠款已於年內償還。

於二零一二年三月,本集團與恒地A附屬公司簽訂書面協議及聘用恒地A附屬公司為本 集團之代理,租用美麗華商場之若干店舖和場地(「物業」)以銷售粉嶺物業,日期由二零 一二年三月二十日至最早為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五日期間及粉嶺物業最後一個住宅單位售 出之日。由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及由二零一三年一 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五日止,分別以港幣7,500,000元及港幣4,500,000元為上限。 該書面協議已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五日屆滿。

於二零一三年八月,本集團與恒地B附屬公司簽訂書面協議及聘用恒地B附屬公司為本 集團之代理,租用物業以維持銷售粉嶺物業之持續性,日期由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六日 至最早為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期間及粉嶺物業最後一個住宅單位售出之日,以港幣 4,300,000元為上限。該書面協議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屆滿。

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本集團與恒地B附屬公司簽訂書面協議及恒地B附屬公司繼續為 本集團之代理,租用物業以維持銷售粉嶺物業之持續性,日期由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至最早為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及粉嶺物業最後一個住宅單位售出之日,以港 幣2,688,000元為上限。該書面協議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

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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