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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表附註 (續)
28 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 (續)
(b)
其他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續)
(xii)
(續)
(xiii)
(xiv)
(XV)
(xvi)
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租賃代理並無收取本集團費用。截至二零一三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向本集團收取總費用為港幣10,410,000元。於二零一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應付未付之酬金港幣12,653,000元已包括在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內。結 餘欠款已於年內償還。
於二零一三年九月,本集團聘用恒地A附屬公司為發展位於紅磡內地段第五百五十五號 之物業(「紅磡物業」)之項目經理,由二零一三年九月五日起,為期三年,酬金為相當於 紅磡物業建築費用百分之一;及其他一筆支付附加服務費用,以港幣2,300,000元為上限。 年內已向本集團收取總費用為港幣2,245,000元(二零一三年:港幣1,280,000元)。於二零 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應付未付之酬金港幣3,525,000元(二零一三年:港幣1,280,000元) 已包括在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內。.
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本集團聘用恒地B附屬公司為發展紅磡物業之銷售經理,由二零 -四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三年,酬金為相當於紅磡物業總銷售毛利千分之五(由第三者 銷售代理所達成簽訂之銷售合約除外),惟限於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 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每年上限分別為港幣2,500,000 元、港幣1,000,000元及港幣1,500,000元。年內已向本集團收取總費用為港幣166,000元(二零 一三年:港幣零元)。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應付未付之酬金港幣166,000元(二 零一三年:港幣零元)已包括在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內。
於二零一四年八月,本集團與恒地B附屬公司簽訂書面協議及聘用恒地B附屬公司為本 集團之代理,租用美麗華商場若干店舖和場地以銷售紅磡物業,日期由二零一四年八月 五日至最早為二零一五年四月四日期間及紅磡物業最後一個住宅單位售出之日。由二零 一四年八月五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及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五 年四月四日期間,分別以港幣3,000,000元及港幣1,100,000元為上限。年內已向本集團收取 總費用為港幣2,662,000元。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應付未付之酬金港幣1,651,000 元已包括在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內。
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恒地(按上市規則所界定者)實益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 本約百分之三十三點三三(二零一三年:百分之三十三點三三)。
本公司董事李兆基博士作為恒地之主要股東在上述交易中有利益涉及。
就上述交易若構成關連交易(按上市規則所界定者),本集團已符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 有關規定。
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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