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表附註(續)

1 主要會計政策(續)

(q)

發出財務擔保、撥備及或然負債

(i)

發出財務擔保

財務擔保合約乃要求發行人(即擔保人)作出特定付款以賠償保證之受益人(「持有人」)作 為持有人(根據債項工具之條款)因某特定之債務人當到期時未能作出付款之合約。

當本集團發出財務擔保時,財務擔保之公允價值於起初時於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確認為 遞延收入。已發出之財務擔保於發出時之公允價值,乃經參考在相若服務之公平交易中 所徵收之費用釐定(倘可取得相關資料),或經參考利率差價(即將貸款機構對發出擔保 所徵收之息率,與在沒有取得擔保之情況下貸款機構將可能徵收之估計息率作出比較) 而估計(倘可作出有關資料之可靠估計)。當發出擔保時收取或應收取酬金時,根據本集 團有關資產系列應用之政策,酬金會獲確認。若並無收取或應收酬金,於損益中任何初 期確認之遞延收入會立即獲確認為開支。

擔保金額起初確認為遞延收入並於損益中按擔保條款攤銷為財務擔保發出之收入。而 且,根據附註1(q)(i),撥備會獲確認,當(i)擔保持有人根據擔保要求本集團還款,及(ii)向 本集團索償之金額預期超越現行於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有關擔保之金額(即於起初確認

之金額,減去累積攤銷)。

(ii)

其他撥備及或然負債

當本公司或本集團因過往之事件而須負上法律或推定之責任;可能需為處理該責任而 付出經濟效益;及能作出可靠之估計時,則始為未能確定何時發生或數額之負債作出 撥備。當數額涉及重大之時間價值時,處理該責任之撥備以預計所需支出之現有價值列

報。

當不一定需要付出經濟效益,或其數目未能可靠地預測,則披露有關責任為或然負債, 除非付出經濟效益之可能性極微。當可能發生之債務之存在將只由一項或多項未來事件 之產生與否所決定,此等債務亦披露為或然負債,除非付出經濟效益之可能性極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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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小輪 (集團)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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