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續)

(b)

其他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續)

(viii)

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年報

119

賬目附註(續)

(ix)

(x)

於二零一一年三月,本集團聘用一間恒地A附屬公司為發展位於香港九龍深水埗通州街二百零 八號之物業(「通州街物業」)之項目經理,由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三年,酬金為相當 於通州街物業建築費用百分之一,以港幣1,490,000元為上限,及總銷售毛利千分之五(由第 三者銷售代理所達成簽訂之銷售合約除外),惟限於各年之每年總上限。年內,總費用為港幣 927,000元(二零一二年:港幣1,992,000元)已向本集團收取。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應付未付之酬金港幣3,253,000元(二零一二年:港幣3,283,000元)已包括在貿易及其他應付賬

款內。

於二零一三年一月,本集團修訂年度上限,以修訂於通州街項目管理協議各自的年期內所應

付之通州街項目管理費。本集團與恒地A附屬公司及恒地B附屬公司訂立通州街項目管理補-

協議,據此,訂約各方同意修訂通州街項目管理費的最高年度總額、銷售及營銷服務的權利

與責任由恒地A附屬公司轉讓及更替予恒地B附屬公司。

於二零一一年三月,本集團亦聘用另一間恒地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作為通州街物業之主要承

建商,費用為有關發展通州街物業所有工序總值之百分之五。該主要承建商或任何其他本公 司之關連人士(按上市規則所界定者)之施工費用連同該百分之五費用之總值,惟限於各年之 每年總上限。該工程仍未展開,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主要承建商並無收取本集團

費用。

於二零一三年一月,本集團修訂年度上限,以修訂於通州街建築成本合約各自的年期內所應

付之通州街建築成本及費用。本集團與另一間恒地全資附屬公司訂立通州街建築成本補-

合 約,修訂通州街建築成本及費用的最高年度總額。

於二零一一年七月,本集團(作為業主)與一間恒地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作為承租人)同意 就港灣豪庭廣場的若干店舖和場地續訂租約,由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三年。根據租賃 續訂合約,租客同意承擔租約,每月租金為港幣350,000元及其他雜項及營業額租金以每年毛 營業額超出每年港幣120,000,000元之百分之七計算(如適用),及該營業額租金應於每月之月 尾支付。本集團亦簽訂(i)外牆招牌燈箱許用合約,就使用港灣豪庭廣場十四個外牆燈箱:及(ii) 出入口處招牌燈箱許用合約,就使用港灣豪庭廣場出入口處一個招牌燈箱,由二零一一年七 月一日起為期三年。按外牆招牌燈箱許用合約及出入口處招牌燈箱許用合約(「許用合約」), 應支付之每年許用費之總數分別為港幣60,000元及港幣6,600元。租賃續訂合約及許用合約均限 於各年之每年上限。

年內,本集團已收取上述之租賃合約及許用合約為數港幣8,119,000元(二零一二年:港幣 8,298,000元)之總租金及費用應收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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