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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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年報
賬目附註(續)
28
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續)
(b)
其他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續)
(xi)
(xii)
於二零一二年二月,本集團聘用一間恒地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為本集團之承建商,以處理通 州街物業之地基工程。於二零一三年一月,本集團修訂年度上限,以修訂地基工程各自年期 之地基合約金額。於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分別以港幣11,000,000元及港幣19,000,000元為上限。年內,總費用為港幣16,223,000元(二零一 二年:港幣10,405,000元)已向本集團收取。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應付未付之酬金 港幣9,047,000元(二零一二年:港幣10,405,000元)已包括在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內。
於二零一二年三月,本集團與恒地A附屬公司簽訂書面協議及聘用恒地A附屬公司為本集團之 代理,租用美麗華商場之若干店舖和場地(「物業」)以銷售粉嶺物業,日期由二零一二年三月 二十日至最早為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五日期間及粉嶺物業最後一個住宅單位售出之日。由二零 一二年三月二十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及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 六月十五日止,分別以港幣7,500,000元及港幣4,500,000元為上限。該書面協議已於二零一三年 六月十五日屆滿。
於二零一三年八月,本集團與恒地B附屬公司簽訂書面協議及聘用恒地B附屬公司為本集團之 代理,租用物業以維持銷售粉嶺物業之持續性,日期由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六日至最早為二零 一三年十月十五日期間及粉嶺物業最後一個住宅單位售出之日,以港幣4,300,000元為上限。該 書面協議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屆滿。
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本集團與恒地B附屬公司簽訂書面協議及恒地B附屬公司繼續為本集團 之代理,租用物業以維持銷售粉嶺物業之持續性,日期由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至最早為二 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及粉嶺物業最後一個住宅單位售出之日,以港幣2,687,500元為上 限。該書面協議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
年內總費用為港幣10,410,000元(二零一二年:港幣7,020,000元)已向本集團收取。於二零一三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應付未付之酬金港幣12,653,000元(二零一二年:港幣7,020,000元)已包括 在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內。
(xiii) 於二零一三年九月,本集團聘用恒地A附屬公司為發展位於紅磡內地段第五百五十五號之物業 (「紅磡物業」)之項目經理,由二零一三年九月五日起,為期三年,酬金為相當於紅磡物業建 築費用百分之一;及其他一筆支付附加服務費用,以港幣2,500,000元為上限。年內總費用為港 幣1,280,000元已向本集團收取。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應付未付之酬金港幣1,280,000
元已包括在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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