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

118

二零一三年年報

賬目附註(續)

28

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續)

(b) 其他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續)

(v)

(vi)

(vii)

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本集團聘用一間恒地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為本集團之代理,由二零零

八年六月十六日至最早為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及大角咀道物業最後一個住宅單位售出之

日期間,以銷售大角咀道物業。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應付未付之酬金港幣1,104,000

元(二零一二年:港幣1,104,000元)已包括在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內。

於二零一一年三月,本集團聘用一間恒地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恒地A附屬公司」)為發展位 於香港新界粉嶺馬適路一號(前稱粉嶺上水市地段177號)逸峯(「粉嶺物業」)之項目經理,由

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三年,酬金為相當於粉嶺物業建築費用千分之七,及其他一筆

支付附加服務費用,以港幣7,000,000元為每年上限及總銷售毛利千分之五(由第三者銷售代理

所達成之銷售合約除外),惟限於各年之每年總上限。年內,總費用為港幣6,763,000元(二零

一二年:港幣5,580,000元)已向本集團收取。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應付未付之酬金

港幣17,095,000元(二零一二年:港幣10,332,000元)已包括在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內。

於二零一三年一月,本集團修訂年度上限,以修訂於粉嶺項目管理協議各自的年期內所應付 之粉嶺項目管理費。本集團與恒地A附屬公司及另一間恒地全資附屬公司(「恒地B附屬公司」)

訂立粉嶺項目管理補-

協議,據此,訂約各方同意修訂粉嶺項目管理費的最高年度總額、銷

售及營銷服務的權利與責任由恒地A附屬公司轉讓及更替予恒地B附屬公司。

於二零一一年三月,本集團亦聘用另一間恒地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作為粉嶺物業之主要承建

商,費用為有關發展粉嶺物業所有工序總值之百分之五。該主要承建商或任何其他本公司之 關連人士(按上市規則所界定者)之施工費用連同該百分之五費用之總值,惟限於各年之每年

總上限。根據與本集團訂定之合約,主要承建商收取發展粉嶺物業建築工序之工程之工程費 用及百分之五費用為港幣384,973,000元(二零一二年:港幣250,699,000元),當中該主要承建 商或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按上市規則所界定者)之施工費用為港幣27,440,000元 (二零一二年:

42,694,000元)。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應付未付之工程費用為港幣275,538,000元(二 零一二年:港幣175,543,000元),當中包括主要承建商應支付予其他分判商之費用,已包括在

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內。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