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項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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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會計政策
(e)收入確認
(ii) 貨物銷售
收入在貨物交予客戶時確認,亦即指客戶已接收了貨物及貨物擁有權之相關風險和回報之時
間。
(iii)租金收入
物業租金以應計制按相關租賃期平均確認。
(iv) 旅遊業務
來自旅遊業務之收入在旅遊行程結束日或在提供有關服務時確認。
(v)利息收入
銀行存款所得之利息收入按時間比例根據未償還之本金金額及適用之利率計算。
(vi) 股息
上市投資之股息在股價轉為除息股價時確認。
(f) 投資物業
投資物業乃按專業測量師每年重估之公開市值列入資產負債表內,因重估而產生之盈餘撥入投資 物業重估儲備金,因重估而產生之虧損則先從過往之重估盈餘中扣除,餘數則計入損益表內。過 往撥入投資物業重估儲備金之相關盈餘或虧損部份,在出售有關物業時於損益表內處理。當某項 投資物業大體上已準備就緒作重建用途,則其會被重新分類為發展中物業,而有關此物業之任何 重估盈餘亦會撥入「其他物業重估儲備金」。
因為估值時已計入每項物業於估值當日之情況,所以若投資物業所餘年期逾二十年則不作折舊撥
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