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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項附註
1. 主要會計政策
(g)待發展物業
待發展物業乃按專業估值列帳。因重估而產生之盈餘撥入「其他物業重估儲備金」,因重估而產生
之虧損則先從過往之重估盈餘中扣除,餘數則計入損益表內。當此等物業大體上已準備就緒作重
建用途,則其將重新分類為發展中物業。
(h)酒店物業
按照酒店業之慣例,在結算日剩餘年期逾二十年之酒店物業並無作出折舊撥備。本集團之方針為
保持酒店物業之應有狀況,使其價值得以保持,故並無重大折舊。例行之維修保養費用於其發生
年度內計入損益表。此外,根據未來五年之預算維修工程成本,其準備金將計入每年之損益表
內。
(i) 發展中物業
作為投資用途之發展中物業以帳面價值除去減值撥備列帳。作為出售用途之發展中物業則以帳面
價值或可變現淨值列帳,兩者以較低者為準。帳面價值包括從待發展物業及投資物業所調撥之數
值、已付之補地價及其他發展成本,當中並包括有關之借貸成本。
當作為投資用途之發展中物業完成後,該等物業將會撥作為投資物業及其有關之重估盈餘將撥入
投資物業重估儲備金。
當作為出售用途之發展中物業完成後,該等物業將會撥作為待出售物業;當出售物業時,有關之
重估盈餘將納入損益表中。
當作為出售用途之發展中物業在完成發展前出售,其收益及有關成本在考慮有關銷售協議內之風
險及責任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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