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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財務資源上限為2,102,000元,旨在為超出普通法律援助計劃財務資 源上限的申請人提供援助。該計劃適用於屬下列類別而索償額可能超過75,000元的 訟案:人身傷害申索:就醫療、牙科或法律專業疏忽提出的申索,又或就執業會計師、 註冊建築師、註冊專業工程師、註冊專業測量師、註冊專業規劃師、認可土地測量師、 註冊園境師或地產代理的專業疏忽所提出的申索;就保險人或其中介人在銷售個人保險 產品時疏忽所提出的申索;就售賣一手住宅物業向賣方提出的金錢申索:就《證券及期貨 條例》所指某幾類金融中介人的專業疏忽所提出的申索;以及因證劵衍生工具、貨幣期貨 或其他期貨合約交易所提出的若干金錢申索。

該計劃亦涵蓋僱員補償申索,以及為僱員就勞資審裁處所作裁決而提出的上訴個案提供 法律代表,不論爭議金額為何。

輔助計劃在財政上自給自足,經費來自法律援助受助人繳付的分擔費,以及從為受助人 討回的賠償或補償中扣取某個百分比所得的款項。

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

普通法律援助計劃下的刑事法律援助,適用於在裁判法院進行的交付審判程序、在區域 法院及原訟法庭審訊的刑事案件,不服裁判法院裁決而提出的上訴案件,以及向上訴法 庭和終審法院上訴的案件。如申請人通過經濟審查,而法律援助署署長也信納為維護司 法公正適宜給予法律援助,便會向接受審訊的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至於上訴案件, 申請人必須具合理的上訴理據,才會獲批法律援助,但涉及謀殺、叛逆或使用暴力的海 盜行為的定罪則屬例外。

如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過上限,但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為維護司法公正適宜給予法律 援助,署長可酌情給予法律援助,但申請人必須按其財務資源繳付較高的分擔費。

通過經濟審查的申請人如申請遭到拒絕,可向法官要求批准給予法律援助。被控或被裁 定觸犯謀殺、叛逆或使用暴力的海盜行為罪行的申請人,不僅可就其審訊或上訴案件向 法官申請法律援助,還可申請豁免經濟審查或繳付分擔費。至於向終審法院上訴的案 件,如申請人的法律援助申請被拒絕,可向覆核委員會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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