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根據《基本法》及《法定語文條例》,法院處理案件時,可兼用中文和英文兩種法定語文或 採用其中一種法定語文。
法律援助
市民可通過法律援助署和當值律師服務,獲得由公帑資助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確保有 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在香港的法院採取法律行動 或抗辯。
合資格的申請人獲批法律援助證書後,會獲律師及/或大律師代表他們行事。
法律援助署為同時通過經濟及案情審查的合資格人士,提供法律援助服務,不論其居住 地或國籍為何。該署約有563名職員,包括85名律師。
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署的普通法律援助計劃,適用於在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 審理的民事訴訟;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提出的申請;以及為維護社會公義而須給予法 律援助的死因研訊案件。普通法律援助計劃涵蓋的案件類別,主要包括家庭糾紛、人身 傷害申索、勞資糾紛、有關房地產的糾紛、合約糾紛、入境事務和專業疏忽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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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濟審查方面,申請人必須證明其財務資源,即扣除法定豁免額及某些可扣除項目後 所得的每年可動用收入及可動用資產的總和,不超過420,400元。如申請人已年滿60歲 在計算其可動用資產時將不會計算首420,400元。
如案件具合理理據而又涉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規定或抵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條文,法律援助署署長可行使酌情權,免除申請人不得超逾有 關法定財務資格限額的規定。
在案情審查方面,申請人必須令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他有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
視乎其財務資源,受助人可能要繳付分擔費,並須向法律援助署付還在訴訟中招致而未 能向對訟一方討回的一切費用,有關款項會從代受助人收回或保留的財產中扣除。
申請人如不獲批民事法律援助,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上訴;如屬終審法院的案件, 則可向覆核委員會上訴。該委員會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出任主席,成員包括一名大律 師和一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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