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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律制度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舉行的二零一九年法律年度開啓典禮上說:

“香港憲制秩序的一個根本要點

有時會被忽略,就是香港憲制是建基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特區基本法》。 正如終審法院所明言:‘香港特區

由人大根據《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設立。

人大藉着於一九九零年四月四日公布的

《基本法》設立香港特區......

註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為基礎,與內地的法制有別。

《基本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人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通過 的《基本法》,為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提供憲法依據。

自香港特區成立以來,《基本法》的法理體系逐步發展,令《基本法》能更有效界定香港市

民獲保證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香港特區法律

《基本法》第十八條訂明,香港特區實施的法律為:

《基本法》: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香港的原有法律(包括《基本法》第八條提述的普通法、衡 平法、習慣法及成文法)。而根據人大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按《基本法》第 一百六十條所作決定,某些因為抵觸《基本法》而不獲採用為香港特區法律的法 規除外:

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根據《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有關法律不得 抵觸《基本法》;以及

註一 剛果民主共和國訴 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 (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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