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律制度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舉行的二零一九年法律年度開啓典禮上說:
“香港憲制秩序的一個根本要點
有時會被忽略,就是香港憲制是建基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特區基本法》。 正如終審法院所明言:‘香港特區
由人大根據《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設立。
人大藉着於一九九零年四月四日公布的
《基本法》設立香港特區......
註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為基礎,與內地的法制有別。
《基本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人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通過 的《基本法》,為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提供憲法依據。
自香港特區成立以來,《基本法》的法理體系逐步發展,令《基本法》能更有效界定香港市
民獲保證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香港特區法律
《基本法》第十八條訂明,香港特區實施的法律為:
《基本法》: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香港的原有法律(包括《基本法》第八條提述的普通法、衡 平法、習慣法及成文法)。而根據人大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按《基本法》第 一百六十條所作決定,某些因為抵觸《基本法》而不獲採用為香港特區法律的法 規除外:
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根據《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有關法律不得 抵觸《基本法》;以及
註一 剛果民主共和國訴 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 (第1號)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