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17 — Page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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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也對根據各項條例所賦予的法定上訴權而提出的上訴、請願 或反對作出裁決。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把具體理由記錄在案。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會議有32名成員,包括16名主要官員和16名非官守成員。 《基本法》規定,行政會議的成員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 人士中委任。他們須是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外國並無居留權。行政會 議成員的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們的行政長官的任期

行政會議通常每星期舉行一次會議,由行政長官主持。會議事項保密,但很多決定都向 外公布。二零一七年,行政會議舉行了45次會議。

立法會

職權

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和通過財政預算:

批准税收和公共開支;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 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 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 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 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以及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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