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15 — Page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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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務

監管場外衍生工具市場

《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匯報及備存紀錄責任)規則》在五月刊憲,七月實 施,正式就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施加第一階段強制性匯報及相關備存紀錄責任。證監會和 金管局在九月就推行第一階段強制性結算和第二階段強制性匯報責任,展開聯合諮詢。

此外,證監會還就更新《監管自動化交易服務的指引》的修訂建議發表諮詢文件。修訂建 議反映監管政策的變化及市場的最新發展,並更明確地闡述相關規定,以供有意為場外 衍生工具交易提供結算服務的中央對手方參考。

證監會在七月發表諮詢文件,建議修訂《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修訂建議就從事 涉及場外衍生工具活動的持牌法團訂明資本及其他審慎規定,目的在於確保持牌法團維 持與其風險承擔水平相稱的資本及流動資金,以及鼓勵他們採用更先進的風險管理標準。

為金融機構建立有效的處置機制

在全球金融危機期間,多國政府動用巨額公帑挽救陷入財困的金融機構。危機過後,金 融穩定理事會在二零一一年發表《有效的金融機構處置機制主要元素》(在二零一四年十月 重發),為理事會成員地區應具備的權力定下準則,使各成員地區能夠以無須令納稅人蒙 受損失的方法,處理具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問題,確保金融體系穩定,包括確保關鍵 金融功能得以持續執行

香港作為理事會的成員地區,一直致力實施這些準則,故須為此推行立法改革。政府聯 同相關的金融監管機構先在二零一四年展開第一階段公眾諮詢,其後再在二零一五年一 月進行第二階段諮詢。第二階段諮詢針對擬議處置機制的特定事宜徵詢公眾意見,亦包 括在第一階段諮詢提出的處置方案和處置權力詳情,以及管治和保障安排。政府其後在 十月發表諮詢結果,並在十二月把《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是金融監管機構的重點工作之一。為此,金融監管機 構增加專貴人手,並加強監察金融機構為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而推行的工 作計劃。政府和金融監管機構都積極參與負責制定相關國際標準的組織(例如打擊清洗黑 錢的財務特別行動組織)的工作,以確保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與國際 標準和做法相符。

加強對證監會認可投資產品的規管

證監會在一月修訂《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賦予認可基金更大的自由,使認可基金 可決定以何種方式公開其發售價格、贖回價格及資產淨值和發布暫停交易通知。有關守 則也提高了基金價格和資產淨值的發布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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