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法律制度
審議工作,香港特區的報告納入中國相關報告內提交審議。二零一五年十一月,香港特 區代表出席《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審議會。
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國際條約及協議
根據《基本法》,多邊條約可適用於香港特區。這類條約現時大約有253項。香港特區可在 某些領域內自行簽訂雙邊協議,已簽訂的雙邊協議有240項。這些條約和協議的清單及協 議的英文本,可在互聯網閱覽(網址為www.doj.gov.hk/chi/laws/treaties.html)。
仲裁及調解
推動香港成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是政府的主要施政方針之一。律政 司與香港律師會、香港大律師公會及其他持份者緊密合作,務求改善香港的法律、仲裁 及調解服務,並推動香港成為區內的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仲裁推廣諮詢委員會於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成立,負責統籌整體策略,並提供建議。
香港特區的仲裁裁決,可在超過150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的締約 國執行。此外,香港特區亦分別與內地及澳門特區簽訂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二零 一五年十月,律政司、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貿法委)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在香港合 辦第一屆貿法委亞太司法會議(包括司法圓桌會議與司法高峯會),討論國際仲裁和紐約 公約等多個議題。
二零一五年一月,常設仲裁法院與中央人民政府簽訂東道國協議,並與香港特區政府簽 訂相關的行政安排備忘錄,以確保常設仲裁法院負責管理的仲裁(包括國家與投資者之間 的仲裁)可以在香港進行。律政司在二零一五年三月和十一月舉辦兩場研討會,邀得常設 仲裁法院的嘉賓主講有關該法院在香港進行仲裁的議題(十一月研討會的主講嘉賓為該法 院的秘書長)。
新的《仲裁條例》於二零一一年生效。該條例以貿法委通過採用的《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 最新版本為基礎,改革香港的仲裁法律。政府於二零一三年修訂該條例,加入新條文, 訂明香港特區與澳門特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並容許法院在仲裁庭組成前強制執 行緊急仲裁員批給的濟助。這些新條文與很多知名仲裁機構的最新仲裁規則一致。二零 一五年十二月,律政司發表諮詢文件,建議修訂《仲裁條例》,以訂明知識產權爭議可藉 仲裁解決,以及訂明強制執行任何仲裁裁決,不會僅因該裁決關乎知識產權的爭議或事 宜而違反公共政策。
四個世界級仲裁機構已在香港設立辦事處。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為香港及整個地區提供全 面的解決爭議支援服務。國際商會的國際仲裁院在香港設有秘書處分處。中國國際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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