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署
法律援助署為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的合資格人士提供法律援助服務,不論其國籍或 居住地為何。該署約有530名職員,包括76名律師。
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
普通法律援助計劃適用於在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審理的民事訴 訟;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提出的申請;以及為維護社會公義而須給予法援的死因研訊 案件。這計劃涵蓋的主要案件類別包括家庭糾紛、人身傷害申索、勞資糾紛、有關房地 產的糾紛、合約糾紛、入境事務和專業疏忽申索。
申請人必須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才有資格獲得法律援助。在經濟審查方面,申請 人必須證明其財務資源(即扣除法定豁免額及某些可扣除項目後所得的每年可動用收入及 總資產的總和)不超過269,620元。年屆60歲或以上的申請人,在計算其可動用資產時, 可獲扣減首 269,620元。
如案件具合理理據而又涉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規定或牴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條文,法律援助署署長可行使酌情權,免除申請人財務資源不 得超逾有關上限的規定。
在案情審查方面,申請人必須令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他有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
受助人或須繳付分擔費,視乎其財務資源的多寡而定。如未能向對方討回訟費,受 助人須向法律援助署付還在訴訟中招致的一切費用,有關款項會從代受助人收回或保留 的財產中扣除。
申請人如不獲批民事法律援助,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上訴;如屬終審法院的案件, 則可向覆核委員會上訴。該委員會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出任主席,成員包括一名大律 師和一名律師。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為財務資源超出普通計劃經濟上限的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財務資格 上限為1,348,100元。這項計劃適用於屬下列類別而索償額可能超過六萬元的訟案:人身 傷害申索;就醫療、牙科或法律專業疏忽提出的申索,又或就執業會計師、註冊建築 師、註冊專業工程師、註冊專業測量師、註冊專業規劃師、認可土地測量師、註冊園境 師或地產代理的專業疏忽提出的申索:保險人或其中介人在銷售個人保險產品時涉及疏 忽的申索;以及就售賣一手住宅物業向賣方提出的金錢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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