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和行政
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設有五個議席,以整個香港為單一選區按名單比例代表制產生。 候選人須為民選區議員,並且由不少於15名其他民選區議員提名;選民則為沒有在其他 功能界別登記的地方選區登記選民。
代表專業組別的功能界別,選民一般由具備認可資格(包括法定資格)的專業人士組成。 代表經濟或社會組別的功能界別,選民一般為界別內主要組織的團體成員。
功能界別選舉候選人,除要符合適用於地方選區選舉有關年齡和居港年期的規定外,還 須是登記選民,並已登記為有關功能界別的選民或與該界別有密切聯繫。鑑於外國國民 在香港貢獻良多,而香港又是國際城市,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即使擁有外國國籍或外國 居留權,也可在指定的12個功能界別中參選(即上文編號3、6、7、10、11、14、15、 16、18、20、21、23的功能界別)。
超過183萬名已登記選民在二零一二年九月九日舉行的第五屆立法會選舉中投票,投票率 為53%。
行政長官選舉制度
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出。任期至二零一七年一月的選舉委員會由四 個界別的38個界別分組共1200名委員組成:
35個界別分組的1034名委員,由選舉產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界別分組和立法會界別分組的106名當然委員(即香港地區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及立法會議員):以及
宗教界界別分組的60名委員,由六個指定團體提名產生。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選舉委員會進行第四屆行政長官選舉,並宣布梁振英在選舉 中當選。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依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選舉委員會的選舉結果,任命梁振英為第四任行政長官,任期由二零一二年七月一 日開始。
行政長官普選辦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正式確定 香港可由二零一七年開始,以“一人一票”方式普選行政長官。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同時為普選行政長官的具體辦法定下清晰而明確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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