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就業
僱員權益和福利
《僱傭條例》訂明與僱傭有關的各項僱員福利和權益。在法例訂明的各項規定以外,勞資 雙方可自由議定其他僱用條款和條件。
工作條件
根據法例,僱主一般不得僱用15歲以下的兒童工作。在符合嚴格規定的情況下,13至14 歲的兒童可在非工業場所工作。15至17歲的青少年可在工業場所工作,但工作時間受到
限制。
勞工督察巡查工作場所,確保僱主遵守各項保障工人權益的法例,並已投購僱員補償保 險。勞工督察亦會查核僱員的身分證明文件,並與警方及入境事務處聯手打擊非法僱傭 活動。年內,三個部門進行的聯合行動達178次。
對違例欠薪的執法行動
勞工處除積極防止欠薪事件發生外,亦對拖欠僱員工資的僱主採取嚴厲的執法行動。年 內,有304宗個案的僱主因欠薪而被定罪。兩名僱主及一名公司董事因拖欠工資被判處監 禁,另有一名公司董事被判處社會服務令。
此外,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支付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 償仲裁處判定的工資或僱員應得款項,可被刑事檢控。二零一四年,有89宗個案的僱主 因拖欠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判定的款項而被定罪,其中兩名僱主及兩名公 司董事被判處監禁,另有一名公司董事被判處社會服務令。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資金來自商業登記證的徵費,為受僱主無力償還欠款影響的僱員提 供適時的援助,以特惠款項的形式墊支被拖欠的工資、代通知金、遣散費和未放年假及 /或未放法定假日薪酬。
基金在二零一四年接獲2236宗特惠款項申請,向2186名申請人發放合共5,880萬元款 項,並錄得3.39億元盈餘。
僱員補償
香港的僱員補償制度採用“不論過失”的補償原則。根據這項原則,僱員受傷、患上職業 病或死亡,不論是否因僱員的過失引致,僱主都必須負責補償。《僱員補償條例》涵蓋僱 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作遭遇意外而引致的受傷或死亡個案,同時也涵蓋由指明的職 業病引致的受傷或死亡情況。僱主必須持有有效保單,以承擔在該條例和普通法下的法 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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