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金融財務
近期發展
截至二零一四年年底,本港有39621個持牌實體(包括證券經紀、期貨交易商、投資顧問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代表等)及118家註冊機構(例如銀行),從事證券及期貨合 約交易和就證券及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等受規管活動。
證監會就受規管活動發出牌照的統計數字(年底)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持牌實體(個)
39 119
38 985
39 621
包括:持牌法團(家)
1 897
1 956
2 034
持牌代表(名)
37 222
37 029
37 587
註冊機構(家)
117
121
118
證監會在二月發表有關監管在香港經營另類交易平台註十一的諮詢文件。證監會擬制定一 套劃一的規定,所有另類交易平台營運商及其他轉發買賣指示至另類交易平台的持牌人 或註冊人,必須遵從。證監會於八月另外發表一份補-
諮詢總結,重申首次公開招股保 薦人須對有問題的招股章程承擔現有的法定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證監會在九月發表有 關建議修訂專業投資者制度的諮詢總結。根據該制度,中介人向個人專業投資者提供服 務時,不可獲豁免遵從《操守準則》註十二所訂的多項基本規定;同時,中介人向法團專業 投資者提供服務時,須採用原則為本的條件評估有關投資者,以判斷對《操守準則》基本 規定的豁免是否適用。
執法方面,證監會於二零一四年向40名持牌人和12家持牌法團採取紀律處分,罰款總額 達6,647萬元。此外,證監會還成功檢控了17人和兩家法團,干犯的刑事罪行包括無牌進 行受規管活動、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
年內,證監會多次成功為投資者向法院取得賠償令:一名期貨交易員因操縱期貨市場, 遭法院頒令須向約500名投資者賠償逾1,300萬元;一家上市公司的前主席及一名董事因 違反對公司的董事責任,遭法院頒令須向公司賠償4.2億元。證監會又成功為逾1 300名 小股東向法院取得凍結強制令,規定一家上市公司的前主席在法院頒布賠償令前,不得 處理一筆達12億元的款項。此外,證監會以披露關於公司財政狀況的可能虛假或具誤導 性資料為由,向一家上市公司及其五名前執行董事展開民事訴訟及市場失當行為研訊。 在另一宗案件中,法院作出一項重要裁決,肯定證監會有權向香港的會計師事務所索取 其管有的文件。
註十一 又稱另類交易系統或“黑池”。
註十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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