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金融財務
司,港資持股比例可達50%以上;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港資 金融機構在上海市、廣東省、深圳市各設立一家兩地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 港資合併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內地股東不限於證券公司;允許符合設立外資 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港資金融機構在內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 若干改革試驗區內,各新設一家兩地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港資合併持股比例 不超過49%,且取消內地單一股東持股49%的限制);在內地批准的“在金融改 革方面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允許港資證券公司在合資證券投資諮詢 公司中的持股比例達50%以上;以及
(三)保險業:支持符合資格的香港保險業者參與經營內地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業務。
銀行業
主要特色
香港實行接受存款機構三級制:分別是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註七。 根據《銀行業條例》註八,這三類機構統稱為認可機構,全部由金管局發牌。
香港是國際銀行中心,匯聚了世界各地的銀行機構。截至二零一三年年底,香港共有156 家持牌銀行、21家有限制牌照銀行及24家接受存款公司。這201家認可機構合共經營超 過1380家本地分行,組成龐大網絡。此外,境外註冊銀行在香港設立的代表辦事處有62 個
。
香港金融管理局
金管局的工作目標包括:在聯繫匯率制度的架構內,透過穩健管理外匯基金、執行貨幣 政策及其他適當措施,維持貨幣穩定:通過規管銀行業務和接受存款業務,以及監管認 可機構,促進銀行體系的安全和穩定,以及促進金融體系(尤其是支付和結算安排)的效 率、健全性與發展。
金管局是政府架構的一部分,但可以按有別於公務員的聘用條款聘請職員,從而吸引具 備適當經驗與專門知識的人才。金管局須向財政司司長負責,而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則 就外匯基金的投資政策與策略,以及發展金融基礎設施等以外匯基金撥款進行的項目, 向財政司司長提供意見。
註七 只有持牌銀行才可從事全面的銀行業務,特別是經營往來與儲蓄帳戶業務,以及接受任何數額和存款期的存款。有限制牌 照銀行可接受50萬元或以上的存款,存款期不限。接受存款公司只可接受十萬元或以上的存款,最初的存款期至少為三 個月。
註八《銀行業條例》為監管香港銀行業提供法律架構。根據《銀行業條例》,金管局是發牌當局,負責向所有認可機構批給和撤
銷認可,並負責批准和撤銷貨幣經紀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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