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13 — Page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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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除了上述法院之外,本港還有五個審裁處。土地審裁處處理租務申索、差餉物業估價 上訴、強制出售樓宇作重新發展的申請,以及因政府收地或因土地發展而引致地值下跌 的補償評估事宜。勞資審裁處審理有關僱傭合約及《僱傭條例》下的申索。小額錢債審裁 處審理不超逾五萬元的民事索償案。淫褻物品審裁處專責裁定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也 評定由作者或出版人呈交的物品的類別。死因裁判法庭就死亡個案進行研訊,研究死因 及有關情況。

根據《基本法》及《法定語文條例》,法院處理案件時,兩種法定語文均可採用。

法律專業

香港的法律專業分為律師和大律師兩個分支。一般而言,律師的出庭發言權受到限制, 而大律師則在所有法院及審裁處均享有不受限制的出庭發言權。不過,當局於二零一零 年制定法例,容許合資格的律師申請於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行使發言權。

法律執業者只可以律師或大律師其中一個身分執業,不得同時以兩個身分執業。香港現 有7864名執業律師和818家本地律師行,另有72家外地律師行和1401名註冊外地律師。 約有375名律師同時也是公證人。香港律師會負責維持本地律師、在本地執業的外地律師 及外地律師行的專業水準和職業操守,並處理針對這些法律執業者的投訴。

香港大律師的專業組織是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1 238名大律師的專業行為受香港大律師 公會的專業守則約束。

法律援助

市民可透過法律援助署和當值律師服務,獲得由公帑資助的法律援助。法援服務確保有 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不能在香港的法院採取法律行動 或抗辯。合資格的申請人獲提供律師或大律師(如有需要),代表他們行事。

法律援助署

法律援助署為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的合資格人士提供法律援助服務,不論其國籍或 居住地為何。該署約有540名職員,當中包括74名律師。

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

普通法律援助計劃適用於在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審理的民事訴 訟;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提出的申請,以及為維護社會公義而須給予法援的死因研訊 案件。援助範圍涵蓋的案件類別主要包括家庭糾紛、人身傷害申索、勞資糾紛、有關房 地產的糾紛、合約糾紛、入境事務和專業疏忽申索。

申請人必須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才有資格獲得法律援助。在經濟審查方面,申請 人必須證明其財務資源(即扣除法定豁免額及某些可扣除項目後所得的每年可動用收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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