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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務
推行切合國際綱領的措施以改善市場質素和加強保障投資者
在香港實施《巴塞爾協定三》
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香港計劃按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訂定的國際時間表,實施《巴塞 爾協定三》標準。為此,立法會在二零一二年二月通過了《2012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賦 權金融管理專員訂立規則,以訂明適用於認可機構的資本、流動性及披露規定。二零 一二年十月訂立的《2012年銀行業(資本)(修訂)規則》,令香港可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的建 議,由二零一三年一月起實施第一階段的《巴塞爾協定三》標準,主要涵蓋對最低資本的
要求。
監管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市場
在二零一一年十月和二零一二年七月展開的兩輪公眾諮詢結束後,政府與證監會及金管 局緊密合作,協力擬訂立法建議,以落實二十國集團的承諾,制定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市 場的監管制度。政府預計在二零一三年年中把有關建議提交立法會審議。擬議的監管制 度規定,某些特定類別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必須向金管局的交易資料儲存庫匯報,而某 些特定類別的標準化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則必須經由指定的中央交易對手結算所結算。
監管保薦人
證監會在二零一二年五月至七月諮詢公眾後,於十二月公布修訂證監會《企業融資顧問操 守準則》及《保薦人指引》的建議,以改善首次公開招股保薦人工作的整體質素,以及加 強市場信心。政府也已與證監會跟進有關招股章程法律責任的法例修訂建議。
監管電子交易
鑑於中介人採用電子交易的情況日趨普遍,證監會在二零一二年七月就監管電子交易的 建議,展開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建議旨在建立一套更全面一致的監管制度,以監管 各類電子交易(包括互聯網交易、直達市場安排及採用買賣程式執行的交易),其中對直 達市場安排的監管擬與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所訂立的標準看齊。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
香港能夠維持安全的營商和投資環境,有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監管制 度。《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金融機構)條例》在二零一二年四月實施,規定 金融機構必須就客戶作盡職審查和備存紀錄,並訂明違反有關規定可施加的制裁和主管 當局獲賦予的執法權力。其後,政府在七月制定《2012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修訂) 條例》,作出以下多項修訂:擴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罪行的範圍,以涵蓋所有類別的資 產;擴大恐怖主義行為的定義,以及擴闊禁止向恐怖分子和恐怖組織提供協助的範圍, 以涵蓋為他們籌集財產的行為。二零一二年十月,財務特別行動組織基於香港採取的多 項加強監管制度措施,一致通過免除對香港執行定期跟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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