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11 — Page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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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19

行政體制

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政府之首。如果行政長官暫時缺勤,便會由政務司司長、財 政司司長或律政司司長暫代其職。

目前,政府設有12 個局,組成政府總部,每個局由一名局長掌管。此外,政府 還設有57個部門,其首長須向所屬的局長負責,領導轄下部門有效推行既定政策。 審計署、廉政公署和申訴專員公署則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

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和 12 名局長(負責不同政策範疇的決策局 局長) 是政治委任的主要官員。他們的任期為五年,不會超逾提名委任他們的行政長 官的任期。他們都獲委任為行政會議(在香港相當於政府內閣)成員。這些主要官員須 就各自政策範疇內的事宜負責。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也屬政治委任官員,聘任條款與 局長看齊。

二零零八年,政府增設了兩層政治委任職位 (副局長和政治助理),加強為主要官 員提供支援,處理政治工作。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政治委任制度下合共 有40個職位,其中32個已有官員出任。

政務司司長的職責

政務司司長是香港特區政府的首席主要官員,也是行政會議成員。在行政長官短 期未能履行職務時,政務司司長會暫代其職

政務司司長協助行政長官管治香港,就政策事務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政務司司 長在政策協調,尤其在涉及多個決策局的事務上,擔當重要角色。政務司司長負責統 籌行政長官施政綱領中須優先處理的事務,致力建立行政與立法機關之間緊密而有效 的工作關係,並制定政府立法議程。政務司司長也履行法例賦予的職能,例如處理上 訴和某些公共機構的事宜。

財政司司長的職責

財政司司長的主要職責是協助行政長官督導財經、金融、經濟、貿易及發展範疇 內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此外,財政司司長在金融管理專員的協助下管理外匯基金。財 政司司長是行政會議成員。

財政司司長也負責編製政府財政預算案。根據《公共財政條例》,財政司司長負 責每年向立法會提交政府的收支預算。財政司司長每年發表財政預算案演詞,概述政 府對可持續經濟發展的理念和政策,提出財政預算建議,並動議通過《撥款條例草 案》,使每年預算案中各項開支建議具有法律效力。

中央政策組

中央政策組因應行政長官、政務司司長和財政司司長的特別需要,就政策事宜提 供意見,並直接向他們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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