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政制和行政
二零一零年,香港特區政府按照《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就財經、航 運技術、郵政及葡萄酒相關業務等事宜的合作,與外國簽署了超過 20 項協議。此外, 特區政府在取得中央人民政府授權下,與外國簽署了 12 份關於民用航空運輸、促進 和保護投資、司法互助及互免簽證的雙邊協定
。
香港特區積極參與國際活動,與國際伙伴維持密切聯繫,有助鞏固其國際金融
貿易、航空及航運中心的地位。
多個國家在香港特區設有代表機構,包括58所總領事館、61所領事館和五個獲
官方承認的國際組織
香港特區政府與外交部駐香港特區特派員公署的工作關係
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設立了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香港特區政府與特派員公署 繼續就以下工作範疇保持緊密聯繫:
(-)
香港特區參加國際組織及會議,例如在獲得中央人民政府允許後,香港特 區政府官員以中國代表團成員的身分,參加只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會 議:
(二)
香港特區與外國及海外地區談判並簽訂國際協定,例如在獲得中央人民政 府授權後,香港特區按照《基本法》的相關條文與外國談判並簽訂協定;
(三)
為在外地遇事的港人提供領事保護;以及
(四)
。
駐港領事機構的相關事宜。設立外國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或半官方機構的 事務,由特派員公署負責處理。特區政府則負責有關領事團的日常管理事 宜
香港特區與內地政府部門的工作關係
政府繼續與中央人民政府及內地其他政府部門維持良好工作關係,並通過訪問、 會議、研討會和其他交流活動,進一步促進彼此間的關係。
在促進香港特區政府與內地政府部門的交流接觸方面,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直提供協助。香港政府與港澳辦就雙方所關注的事宜,以及內地和香港官員互訪的安 排保持緊密聯繫
。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訂明,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不得 干預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政制事務局由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起改稱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藉以更清楚地表 明,統籌和促進與內地更密切的聯繫及合作,是該局其中一項主要職能。該局的內地 事務聯絡辦公室負責統籌香港特區政府與內地政府部門的聯繫,以及促進香港與內地 之間的區域性合作項目。香港特區政府駐內地辦事處的運作,也由這個辦公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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