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27
及總資產的總和) 不超過 175,800元。如案件具-
分理據而又涉及違反《香港人權法 案條例》的規定或牴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條文,法律援助 署署長可行使酌情權,免除申請人必須符合上述財務資源上限的有關規定。
。
在案情審查方面,申請人必須令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他有-
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 辯。視乎受助人財務資源的多寡,受助人或須繳付分擔費。如未能向對訟一方討回訟 費,受助人須向法律援助署付還在訴訟中招致的一切費用,有關款項會從代受助人收
回或保留的財產中扣除。
申請人如不獲批民事法律援助,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上訴;如屬終審法院的 案件,則可向覆核委員會上訴。該委員會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出任主席,成員包括 一名大律師和一名律師。
年內,法律援助署共接獲17187宗民事訴訟法律援助申請,其中8910宗獲得 批准。該署辦理民事案件的總開支為3.698億元,而為受助人討回的款項則合共7.442
億元。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為財務資源超出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的經濟上限而又不超出 488,400 元的人,提供法律援助。這項計劃適用於索償額可能超過六萬元的訟案,包 括人身傷亡索償案件、因醫療、牙科或法律專業人員疏忽而提出的申索,以及根據《僱
員補償條例》提出的補償申索,索償金額不限,
。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在財政上自給自足,經費來自法律援助受助人繳付的分擔費, 以及從為受助人討回的賠償或補償中所扣取某個百分比的款項。二零零九年年內,根 據這項計劃提出的申請共有170宗,當中 121 宗獲得批准,總開支為560萬元,為 受助人討回的款項則合共3,920 萬元。
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
刑事法律援助適用於在原訟法庭及區域法院審訊的刑事案件、在裁判法院進行的 交付審判程序、不服裁判法院裁決而提出的上訴案件,以及向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上 訴的案件。
如申請人通過經濟審查,而法律援助署署長也信納為維護司法公正適宜給予法律 援助,便會向接受審訊的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至於上訴案件,申請人必須具-
分的 上訴理據,才會獲批法援,但涉及謀殺、叛逆或使用暴力的海盜行為等控罪的上訴則 屬例外。
如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出上限,惟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為維護司法公正適宜給予 法律援助,署長可運用酌情權,批准給予法律援助,但申請人必須繳付分擔費。通過 經濟審查的申請人,如申請遭到拒絕,可向法官要求批准給予法律援助。被控或被裁 定觸犯謀殺、叛逆或使用暴力的海盜行為罪行的申請人,不僅可就其審訊或上訴案件 向法官申請法律援助,還可申請豁免經濟審查或繳付分擔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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