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9 — Page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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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法律制度

區域法院是原訟法庭的下一級法院,由首席區域法院法官、一位主任家事法庭法 官和 33 位法官組成,所有區域法院聆訊均不設陪審團。另外,區域法院有一位司法 常務官和四位副司法常務官,負責處理非正審及訟費評定等民事訴訟事宜。區域法院 審理的刑事案件不包括謀殺、誤殺及強姦案;區域法院最高可判處監禁七年。區域法 院審理的民事訴訟限於款額不超逾100萬元的申索,以及把應課差餉租值不超逾24 萬元的土地收回案件。區域法院也審理僱員補償案件,以及離婚、子女管養、贍養 費、領養等家事案件。此外,區域法院也可聆訊有關評定印花税的上訴。

裁判法院每年處理約九成本地案件。現時全港共有七個裁判法院,由總裁判官領 導七名主任裁判官、51名常任裁判官及七名特委裁判官。裁判官審理的刑事案件範 圍廣闊。一般而言,裁判官最高可判處兩年監禁和十萬元罰款的刑罰,而個別法例賦 權裁判官最高可判處三年監禁和500萬元罰款的刑罰。裁判官也聆訊少年法庭的案 件,除殺人罪外,少年法庭專責審理兒童及16歲以下青少年干犯的罪案。特委裁判 官負責處理性質較輕微的案件,例如交通違例事項等。特委裁判官可判罰款的上限為 五萬元,或其委任狀所規定的罰款上限水平。

除了上述法院之外,本港還有五個審裁處。土地審裁處處理租務申索、差餉及物 業估價上訴、強制出售樓宇作重新發展的申請,以及因政府收地或因土地發展而引致 地值下跌的補償評估事宜。勞資審裁處審理有關僱傭合約的申索。小額錢債審裁處審 理不超逾五萬元的民事索償案。淫褻物品審裁處專責裁定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也評 定由作者或出版人呈交的物品的類別。死因裁判法庭就死亡個案進行研訊,研究死因 及有關情況。

根據《基本法》及《法定語文條例》,法院處理案件時,可兼用兩種法定語文。

法律援助

政府運用公帑提供法律援助,為符合資格的人按需要委聘代表律師或大律師。法 援服務確保有-

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經濟能力欠佳而不能採取法律行 動或抗辯。市民可透過法律援助署和當值律師服務,獲得由公帑資助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署

法律援助署為身處香港而符合資格(即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的人士提供法律 援助服務,不論他們是否香港居民。

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

民事法律援助適用於在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審理的民事訴 訟;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提出的申請,以及某些死因研訊案件。援助範圍涵蓋與社 會民生息息相關的案件,包括家庭及婚姻糾紛、人身傷亡申索、勞資糾紛、有關房地 產的糾紛、合約糾紛、入境事務和專業疏忽申索。

申請人必須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才有資格獲得法律援助。在經濟審查方 申請人必須證明其財務資源(即扣除某些法定豁免項目後所得的每年可動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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