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1 金融財務
《保險公司條例》制定了一套監管制度,規管各類保險業務。條例的兩大目標是 確保本港所有獲授權的保險人財政穩健,以及保險人的管理層職位由適當人選擔任。 為達到這兩個目標,條例訂明多項準則,包括設定資本及償付準備金的最低金額,以 及規定只有適當人選才可擔任保險人的董事和控權人。
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還須在本港持有資產,以應付本港保單持有人的索償。至 於壽險業務,現時設有一套委任精算師制度,確保保險人能夠履行本身的責任。
保險業監督主要藉着審核保險人呈交的財務報告、精算師報告和其他報表,以及 定期實地審查,監察保險人。根據《保險公司條例》,保險業監督可對保險人採取適 當行動,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權益
這些行動包括限制保費收入、由保險業監督代為保管資產、由保險業監督委任的 經理人接管保險人,或申請把保險人清盤。保險業也實行多項措施,以加強保險業的 運作紀律,例如採納在徵詢保險業監督的意見後制訂的《承保商專業守則》,規定保 險合約的擬訂方法,以及壽險保單的保險利益說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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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人自一九九五年起受《保險公司條例》規管。保險代理人必須由保險人 正式委任,而保險人則須遵守《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有關委任和監控代理人的規定。 此外,保險經紀必須符合若干最低規定,才可取得獲授權的資格
作為國際保險監督聯會的會員,香港竭力確保其監管制度與國際現行的監管原則 及標準看齊。由業界代表組成的保險業諮詢委員會已根據《保險公司條例》成立。
近期發展
為應付金融危機,保險業監督在穩健的監管架構支持下,已加強監察市場動向, 以及市場動向對本港獲授權保險人財政及償付能力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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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計劃完善保險業的監管架構。由政府聘請的顧問現正就設立獨立的保險業監 督進行研究。預期這項研究在二零零九年完成,其後會諮詢持份者。
這項研究的目的之一,是增加監管機構在執行工作和招聘員工方面的靈活性,以 及為配合國際社會快將採用的“風險為本資本監管制度”而作好準備。政府相信,設
立獨立的保險業監督會為保險業帶來長遠利益。
保險業監督正與香港保險業聯會探討設立“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的方案,務求 在保險公司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的情況時,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仍獲得保障。在過程中, 雙方會仔細考慮在保障範圍、道德風險問題、為業界和消費者帶來額外開支等方面求 取合理平衡的需要。
為促進相互支援和信息交換,保險業監督在二零零八年十月與德國聯邦金融監管 局簽訂了諒解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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