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1 金融財務

《保險公司條例》制定了一套監管制度,規管各類保險業務。條例的兩大目標是 確保本港所有獲授權的保險人財政穩健,以及保險人的管理層職位由適當人選擔任。 為達到這兩個目標,條例訂明多項準則,包括設定資本及償付準備金的最低金額,以 及規定只有適當人選才可擔任保險人的董事和控權人。

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還須在本港持有資產,以應付本港保單持有人的索償。至 於壽險業務,現時設有一套委任精算師制度,確保保險人能夠履行本身的責任。

保險業監督主要藉着審核保險人呈交的財務報告、精算師報告和其他報表,以及 定期實地審查,監察保險人。根據《保險公司條例》,保險業監督可對保險人採取適 當行動,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權益

這些行動包括限制保費收入、由保險業監督代為保管資產、由保險業監督委任的 經理人接管保險人,或申請把保險人清盤。保險業也實行多項措施,以加強保險業的 運作紀律,例如採納在徵詢保險業監督的意見後制訂的《承保商專業守則》,規定保 險合約的擬訂方法,以及壽險保單的保險利益說明標準。

保險中介人自一九九五年起受《保險公司條例》規管。保險代理人必須由保險人 正式委任,而保險人則須遵守《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有關委任和監控代理人的規定。 此外,保險經紀必須符合若干最低規定,才可取得獲授權的資格

作為國際保險監督聯會的會員,香港竭力確保其監管制度與國際現行的監管原則 及標準看齊。由業界代表組成的保險業諮詢委員會已根據《保險公司條例》成立。

近期發展

為應付金融危機,保險業監督在穩健的監管架構支持下,已加強監察市場動向, 以及市場動向對本港獲授權保險人財政及償付能力的影響

政府計劃完善保險業的監管架構。由政府聘請的顧問現正就設立獨立的保險業監 督進行研究。預期這項研究在二零零九年完成,其後會諮詢持份者。

這項研究的目的之一,是增加監管機構在執行工作和招聘員工方面的靈活性,以 及為配合國際社會快將採用的“風險為本資本監管制度”而作好準備。政府相信,設

立獨立的保險業監督會為保險業帶來長遠利益。

保險業監督正與香港保險業聯會探討設立“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的方案,務求 在保險公司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的情況時,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仍獲得保障。在過程中, 雙方會仔細考慮在保障範圍、道德風險問題、為業界和消費者帶來額外開支等方面求 取合理平衡的需要。

為促進相互支援和信息交換,保險業監督在二零零八年十月與德國聯邦金融監管 局簽訂了諒解備忘錄。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