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7 — Page 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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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通訊、傳媒和資訊科技

綱要也為電訊管理局局長(即本港法定的頻譜管理人)提供指引,以訂定頻譜策略 和管理安排。綱要公布之後,電訊管理局發表了首份頻譜供應表,為電訊業界提供在 未來三年可能通過公開競投,或通過招標推出市場的頻譜的資料。頻譜供應表會按年 或按需要更新,讓業界在掌握資料的情況下作出投資決定,同時也配合技術和市場的

發展。

隨着市場及技術迅速發展,固定和流動網絡與服務的分界漸趨模糊。為確保規管 架構有利於創新技術和匯流服務的發展,電訊管理局局長就固定及流動匯流進行了檢 討,並在二零零七年四月作出結論,會在兩年過渡期後,撤銷固定和流動服務現有的 “流動網絡付費”的不對稱規管指引。此外,電訊管理局局長也建議在二零零八年設立 新的綜合傳送者牌照,適用於日後所有傳送者服務,包括固定、流動或固定與流動匯 流服務。關於建議中的綜合傳送者牌照發牌條件的公眾諮詢程序,已在二零零七年十

二月展開

根據《電訊條例》的規定,電訊管理局局長獲賦予權力,可規定一個或多於一個 固定傳送者牌照持牌商負上全面服務責任,確保公平地為本港所有人提供可以負擔的 基本電話服務。全面服務供應商註一如果在向客戶提供全面服務時未能賺取利潤,可獲 補償所涉及的淨成本。有關淨成本由所有對外電訊服務牌照持牌人按照通訊量分攤, 電訊管理局局長已檢討這項安排,並決定由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地區或樓宇如已 接駁最少一個可提供基本電話服務的其他自建客戶接達網絡,全面服務供應商不會獲 得補貼。電訊管理局局長也決定,由二零零九年五月起,全面服務成本將以持牌人獲

編配的電話號碼數量作為分攤準則

遏止非應邀電子訊息

為打擊非應邀電子訊息的問題,政府在二零零七年五月制定了《非應邀電子訊息 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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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的目的,是要在收訊人的權利與合法電子促銷活動的發展 之間 取得適當平衡。該條例規管所有形式的商業電子訊息,包括有“香港 聯繫”註二 的電郵、傳真、預錄話音訊息、短訊/多媒體短訊等。該條例訂明發送商業 電子訊息的規則(包括須提供發送人的準確資料和取消接收的選項)、就拒收訊息登記 冊的設立作出規定、禁止職業性濫發訊息的活動,以及打擊與傳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 相關的詐騙或其他非法活動。《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在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全面生效。

政府相信,濫發訊息問題須採用多管齊下的策略來解決。除制定《非應邀電子訊 息條例》外,政府也會採用技術解決方案、舉行宣傳教育活動和加強與世界各地合作 (特別是針對濫發電郵),繼續打擊有關問題。舉例來說,香港是首爾

墨爾本合作

註一 香港電話有限公司是目前唯一一個全面服務供應商。

註二 一般來說,倘若訊息(i)源自香港、(ii)發送至香港或(iii)發送至香港的電話或傳真號碼,即屬有“香港聯

繫”。“香港聯繫”的詳細定義,載於《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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