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29
法定代表律師
法律援助署署長依據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生效的《法定代表律師條例》獲委任為 法定代表律師。
法定代表律師的主要職責如下:在法律程序中,為年幼或因智能理由而缺乏自行 訴訟能力的人士擔任訴訟監護人或訴訟保護人;以死者遺產代理人身分進行訴訟;擔 任法定受託人及司法受託人;以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產業受託監管人身份行事; 在與兒童或少年的監護有關的訴訟中代表任何一方;以及代表因藐視法庭而入獄但不 能或不願自行申請省釋的人行事。二零零五至零六年度,法定代表律師處理了 356 宗 個案,較上一個財政年度增加了8%。
知識產權署署長
知識產權署署長一職,是根據《知識產權署署長 (設立)條例》於一九九零年設立 的法定職位。知識產權署之下設有商標、專利、外觀設計和版權特許機構四個註冊 處。該署負責就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和法例提出建議,向政府提供知識產權方面的民 事法律意見,並致力加強公眾對知識產權的認識和尊重。
個人權利
法律保障
《基本法》第三章訂明香港居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第三章第三十九條尤其訂 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 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此外,《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使《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內適用於香港的條文得以在本港實施。
其他由平等機會委員會監察的保障人權法例,載於《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 條例》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此外,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執行的《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則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權。
《種族歧視條例草案》
政府已在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把《種族歧視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如 果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將會把基於種族原因的歧視、騷擾和中傷等行為定為違法,對 有關的個人權利加以保障。
聯合國人權公約
現時適用於香港的國際人權公約共有14 條,其中六條要求締約國政府向聯合國 的有關公約監察組織定期提交報告。截至二零零六年年底,政府就有關公約履行報告 責任的情況如下: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二零零六年三月
審議香港第二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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