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5 — Page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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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務┃67

除可進行民事法律程序外,市場失當行為還可遭刑事檢控,一經定罪可施加更為 嚴厲的刑罰,包括監禁長達十年或罰款高達1,000萬元。

近期發展

在諮詢市場後,證監會已在二零零五年四月修訂《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准 許證監會認可計劃投資於在全球任何地方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這有助擴闊證監會認可計劃的投資選擇。

二零零五年六月,證監會修訂了《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准許證監會認可的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香港以外的房地產。證監會已公布關於證監會認可的房地 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海外投資的應用指引,就這方面提供指引。

證監會在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宣布,實質等同《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 部並適用 於上市法團的有關披露條文,必須載入該會認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信託契約內。 該項政策可提升有關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權益的資料的透明度,並可利便公眾取覽該 等資料。由二零零六年二月十六日起,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權益一旦達 至 5%的披露界線和出現其他變動,則這些持有人須按照有關信託契約的條文向房地 產投資信託基金管理人和香港交易所呈交權益具報。

證監會在二零零五年九月發表有關檢討《對沖基金指引》的諮詢總結。經修訂的 指引已在九月底生效。

證監會繼續監察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 (UCITS) III (歐洲聯盟委員會頒布的指 令,旨在監管於歐盟國家註冊成立的基金)的最新發展情況,並與海外監管機構和市場 人士保持聯繫。證監會已在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制訂臨時措施,這些措施有助處 理在香港的 UCITS III 基金申請。截至年底,證監會已認可 1 016 隻 UCITS III 基金, 佔所收到申請的88%以上。

保險業監理處與證監會已簽訂《諒解備忘錄》,藉此促進相互協助和資料互換,包 括加強雙方在規管與保險有關的投資產品方面的合作。

證監會與金管局和香港交易所緊密合作,以利便在第二階段亞洲債券基金(亞洲債 券基金 II) 計劃下推出兩隻交易所買賣基金,即ABF香港創富債券指數基金和 ABF 沛 富基金。在亞洲債券基金II架構下預計共有八隻單一市場的債券指數跟蹤基金和一隻 泛亞洲債券指數跟蹤基金,投資於以當地貨幣計值的主權及半主權債券。該兩隻交易 所買賣基金(在亞洲首次推出的債券交易所買賣基金)已獲證監會認可,並已分別於二 零零五年六月和七月在聯交所上市

證監會在五月批准了香港交易所為了把買賣價 30元以上的股份的最低上落價位 縮窄而作出的規則修訂。該等修訂旨在加強市場的競爭力、效率和流通性。新的交易 價位已在七月四日生效。證監會在十一月批准香港交易所有關向市場推出牛熊證的建 議。香港交易所在之後一個月開始向市場參與者簡介該項產品和向發行人介紹產品詳 情,並準備在二零零六年稍後時間推出該項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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