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29
法律援助服務局
法律援助服務局是獨立的法定機構,負責就法律援助政策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 長官提供意見。該局也在不干預法律援助署的日常運作下,監察該署提供的法律援助 服務。法律援助服務局由非官方的業外人士出任主席,成員包括律師、業外人士及法 律援助署署長。年內,該局除繼續檢討法律援助事宜及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服務外,亦 執行一項計劃,讓有意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法律援助申請人,可在法律援助署署長 因案情缺乏理據而拒絕其申請後,取得覆核所需的大律師證明書。
對於法律援助署一項向獲法律援助的婚姻訴訟個案當事人提供撥款進行調解的試 驗計劃,法律援助服務局亦予以支持,並委託了顧問公司研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在 法律援助方面的成本控制及進度監察措施。法律援助服務局正編製一份有關香港法律
援助制度的文件。
法定代表律師
法律援助署署長依據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生效的《法定代表律師條例》獲委任為 法定代表律師。
法定代表律師的主要職責如下:在法律程序中,為年幼或因智能理由而缺乏自行 訴訟能力的人士擔任訴訟監護人或訴訟保護人:以死者遺產代理人身分進行訴訟:擔 任法定受託人及司法受託人;以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產業受託監管人身分行事; 在與兒童或少年的監護有關的訴訟中代表任何一方;以及代表因藐視法庭而入獄但不 能或不願自行申請省釋的人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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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至零五年度,法定代表律師共處理 329 宗個案,較上一個財政年度增加
13% •
知識產權署署長
知識產權署署長一職屬法定職位,根據《知識產權署署長 (設立) 條例》於一九九 零年設立。知識產權署之下設有商標註冊處、專利註冊處、外觀設計註冊處和版權特 許機構註冊處。該署負責就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和法例提出建議,並向政府提供知識 產權方面的民事法律意見;此外,也致力加强公眾對知識產權的認識和尊重。
個人權利
法律保障
《基本法》第三章訂明香港居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第三章第三十九條尤其訂 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 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此外,《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使《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內適用於香港的條文得以在本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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