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5 — Page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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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 249

位於青衣島的化學廢物處理中心,是本港主要的化學廢物處理設施,於二零零五 年每日平均處理 103 公噸化學廢物,包括遠洋船隻所產生的廢物。該中心由政府承辦 商營運,使用者須支付部分處理費用。

醫療廢物

醫療廢物如果處理不當,會危害市民的健康。有關管制醫療廢物的《廢物處置(修 訂)條例草案》,已於二零零五年五月提交立法會,現正由立法會成立的法案委員會進 行審議。若該條例草案及有關的附屬法例獲得通過,政府計劃在二零零七年對醫療廢 物實施管制,而化學廢物處理中心則必須改裝以接收醫療廢物。

建築廢物

建築工程平均每日產生約 59000公噸建築廢物,當中約89%可供填海之用。由 於本地填海工程已大多擱置,政府計劃把這類惰性物料運往內地作填海之用。

大型廢物處理設施

香港必須處理大量不能循環再造的廢物,並須發展處理這類廢物和縮小其體積的 新設施。有關設施必須達到最嚴格的國際環境標準,並符合成本效益原則。一個主要 由非官方人士組成的諮詢小組,提出了採取多技術方針的建議,以最合適的技術處理 不同性質的廢物。所採用的技術包括生物處理、機械生物處理,以及熱能處理的其中 -種技術(例如焚化)。政府希望這些大型廢物處理設施可在二零一零年代中期投入運 作。不過,即使設有這些大型廢物處理設施,殘餘廢物仍須妥善處理。因此,香港仍

須利用堆填區作為最終棄置廢物的地方。

廢物的進出口

政府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管制廢物的進出口,包括禁止從發達國家(主要是經濟 合作及發展組織和歐盟的成員國)進口危險廢物。這些管制措施均符合《控制危險廢物 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的規定。

公約的主要監管機制規定,把危險廢物或不可循環再造的廢物付運之前,來源 目的地國和轉口國的主管當局均須發出通知書和同意書。

二零零零年一月,香港特區與內地就加強兩地危險廢物移運的管制事宜,簽訂了

諒解備忘錄。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在沒有許可證的情況下把危險廢物輸入或輸出香港,不論 進出口的目的為何,均屬違法。二零零五年,違例進出口廢物的檢控個案有 43 宗,罰 款總額為 338,500元,大部分個案涉及從海外移運有害電子廢物經香港進入其他亞太 國家。在本地和海外有關當局的協助下,環保署自二零零四年年初開始加強打擊這些 非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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