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5 — Page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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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金融財務

業首選集資中心的競爭優勢。《安排》第三階段在二零零五年簽訂後,這方面的工作 取得進一步進展。

內地根據二零零五年十月在香港簽訂的《安排》第三階段推出有關金融服務業的 進一步開放措施,有關安排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根據《安排》第三階段, 符合條件的內地證券及期貨公司獲准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安排》第三階段補-

內 地較早前根據《安排》第二階段作出有關允許香港期貨中介機構進入內地期貨市場的 承諾。此舉會有助擴大香港的中介人基礎,並增加本地金融專業人員的就業機會。證 監會會繼續就落實有關承諾的細節,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互相協調

銀行業方面,《安排》第三階段放寬了香港銀行內地分行對內地客戶提供人民幣 和外幣業務而須向內地分行注入營運資金的要求。營運資金的最低要求是以整體評 審,在有關銀行所有內地分行的平均營運資金不低於四億元人民幣的前提下,單家內 地分行營運資金的最低要求放寬至三億元人民幣。

與此同時,香港銀行在年內繼續把握《安排》第一及第二階段的機遇。截至二零 零五年年底,已有五家香港銀行利用資產規模要求降低的時機在內地設立分行,使在 內地設有分行的本地註冊銀行增至16家。年底時,這些銀行在內地共設立了69 家分 行和29 家代表辦事處。兩家香港銀行合共有五家分行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而七家銀 行合共有 45家分行則獲准代理銷售保險產品。

《安排》亦讓保險業可獲得特別的優勢。與其他外地保險公司參股內地保險公司的 10%最高股比相比,香港保險公司的比率提高至24.9%,這是本港向前跨出的一大 步。此外,香港保險公司會有更大機會通過組成集團進入內地保險市場。《安排》又 允許香港居民在獲得內地保險從業資格並受聘於內地的保險營業機構後,從事相關的 保險業務。

在會計業方面,根據《安排》第一階段,持有內地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並在內地 執業的香港會計師 (包括合伙人)每年在內地的工作時間要求,比照內地註冊會計師實 行。香港會計師公會及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已落實政府與內地財政部在二零零四年八 月就兩會專業資格課程簽署的一份專業考試科目互免協議

在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實行《安排》第二階段後,香港會計師設立的諮詢公司獲 准在內地從事代理記帳業務。同時,香港會計師在申請內地執業資格時,已在香港取 得的審計工作經驗視作等同於內地審計工作經驗,而符合條件的香港居民獲准參加有 關的內地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在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開始實行的《安排》第三階段,會進一步擴大開放措施。 在《安排》第三階段下,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在內地臨時辦理有關業務時的“臨時執業 許可證”有效期由一年延長至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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