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4 — Page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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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31

二零零四年,通過上述計劃而獲給予法律援助的申請共79宗,包括75宗刑事案 件及四宗民事案件,財政承擔總額為 204 萬元。

年內,法律援助服務局繼續推行二零零三至二零零八年的工作計劃

法定代表律師

法律援助署署長依據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生效的《法定代表律師條例》獲委任為 法定代表律師。

法定代表律師的主要職責如下:在法律程序中,為年幼或因智能理由而缺乏自行 訴訟能力的人士擔任訴訟監護人或訴訟保護人;以死者遺產代理人身分進行訴訟;擔 任法定受託人及司法受託人;以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產業受託監管人身份行事; 在與兒童或少年的監護有關的訴訟中代表任何一方;以及代表因藐視法庭而入獄但不

能或不願自行申請省釋的人行事

二零零三至零四年度,法定代表律師共處理291 宗個案,較上一個財政年度增加

11% •

知識產權署署長

知識產權署署長一職屬法定職位,根據《知識產權署署長 (設立)條例》於一九九 零年設立。知識產權署之下設有商標註冊處、專利註冊處、外觀設計註冊處和版權特 許機構註冊處。該署負責就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和法例提出建議,並向政府提供知識 產權方面的民事法律意見。此外,也致力加强公眾對知識產權的認識和尊重。

個人權利

根據《中英聯合聲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 港的條文繼續有效。當局於一九九九年一月,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向 聯合國提交了關於香港特區的第一份報告。聯合國其後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審議該報 告。第二份報告將於稍後提交聯合國。香港特區根據《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 公約》擬備的第二份報告,已收納在中國的第一份報告內,並已於二零零三年六月提 交聯合國。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將於二零零五年審議這份報告。

此外,香港特區繼續遵行各條主要的國際人權公約,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 視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兒 童權利公約》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香港特區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而 提交的首份報告,已收納在中國的第三份報告內,並於二零零零年五月由聯合國禁止 酷刑委員會審議。特區政府現正擬備第二份報告,完成後將收納在中國的第四份報告 內。至於根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而提交的首份報告,也已收納在中 國的第八和第九份報告內,並於二零零一年七、八月間由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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