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4 — Page 448

Hong Kong Year Books 香港年報 All

378 ┃人口和入境事務

灣,並在翌日加派兩名人員赴台,為受影響的港人提供急切援助。大部分遇事的香港 居民均獲安排於意外發生後第二天返港。

十二月二十六日,由於發生40年來最強烈的地震而引發的海嘯,導致數個南亞 國家遭受嚴重破壞。對於這次災難造成數以十萬計人命傷亡,政府深感難過。除密切 留意事態發展外,政府又與香港旅遊業議會、中國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中國駐 有關地方使領館,以及駐香港的受影響國家的總領事館等保持緊密聯繫,並且派出超 過 160名人員,包括保安局、香港警務處、入境事務處、民安隊、醫療輔助隊、社會 福利署、醫院管理局及衛生署的代表,前往泰國和斯里蘭卡,向受影響的香港居民提 供一切所需和可行的協助。

婚姻登記

婚姻登記受《婚姻條例》規限。根據該條例締結的婚姻,是一男一女自願的終身 結合,不容他人介入。登記結婚人士無須符合任何居留或國籍規定,但雙方的年齡不 得少於16歲。

一般來說,有意結婚者須在婚禮舉行日至少 15天前通知婚姻登記官。婚禮須在 發出通知後三個月內,在五個婚姻登記處或253個領有舉行婚禮許可證的公眾禮拜場 所中任何一處舉行。年內,有38790對男女在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在公眾禮拜場所

舉行婚禮的則有2564對

由二零零一年起,擬結婚人士可利用互聯網的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網頁或互動話 音系統,預約時間遞交擬結婚通知書。預約系統非常有用,為市民帶來不少方便,在 通知書遞交期首天遞交擬結婚通知書的準新人當中,超過98%利用這系統辦理預約手

續。

婚姻登記官也負責簽發無結婚記錄證明書。年內,登記官共簽發了 14 083 份這 類證明書。

生死登記

出生和死亡登記均受《生死登記條例》規限。法例規定,父母必須在嬰兒出生後 42天內向生死登記官申報嬰兒在港出生的資料,如期辦理者無須繳費。不過,在嬰兒 出生 42 天後至一年內辦理登記,則須繳付費用。如果嬰兒出生滿 12 個月仍未登記, 則須獲得生死登記官同意才可補辦登記手續。年內,共有46名嬰兒補辦出生登記,

目前,本港共有四個分區出生登記處為市民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任何人如死於自然,死者親屬須於 24 小時內辦理死亡登記。本港現有三個死亡 登記處,免費提供服務。市民也可在新界及離島 15 所指定警署,為已故親屬辦理死亡 登記手續。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