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4 — Page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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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127

由二零零零年十二月起,各有關僱主必須按照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法例,為僱員 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強積金計劃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規管。年底時,有關僱 主參加強積金計劃的比率達 97.9%。

工作條件

根據法例,僱主一般不得僱用 15歲以下的兒童工作。在符合嚴格規定的情況 下, 13 及 14歲的兒童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工作。在符合有關規管僱傭條件的規例的 情況下, 15 至17歲的青少年可在工業場所工作。勞工法例有特定條文,保障他們的 安全、健康和福利

勞工督察負責巡查工作場所,嚴格監察僱主有否遵守各項勞工法例,以保障本地 和外來工人的法定權益,並確保僱主持有有效保單,以承擔僱員的工傷補償。勞工督 察也會查核僱員的身分證明文件,以助遏止非法僱用勞工。二零零四年,勞工處查獲 760 名非法勞工及 196 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與二零零三年比較,分別增加

55%和128%。

僱員補償

香港的僱員補償制度採用不論過失的補償原則。根據這項原則,僱員受傷、患上 職業病或死亡的個案不論是否因僱員的過失引致,僱主均須支付補償。《僱員補償條 例》涵蓋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的受傷和死亡個案,同時也涵蓋由 指明的職業病引致的受傷和死亡情況。僱主必須持有有效保單,以承擔在該條例和普

通法下的法律責任。

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負責執行《僱員補償條例》,協助受傷僱員和已故僱員的家人向 僱主索償。該科並管理免息貸款計劃,為需要經濟援助的因工受傷僱員及因工死亡僱 員的家人提供貸款。年內,共有11名受傷僱員獲提供總額達164,600元的貸款。

截至二零零四年年底,勞工處共收到414 宗(包括九宗死亡個案) 由僱主根據《僱 員補償條例》呈報有關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的僱員補償申索。由於感染綜合症的 僱員可能有後遺症,因此須待其病情穩定後,方適宜接受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的判傷 評估。截至年底,勞工處已安排247宗有關呼吸系統方面的判傷。由於部分僱員有其 他後遺症,並曾接受骨科、内分泌科及其他專科的治療,勞工處亦安排各有關的專科 評估。在勞工處的跟進下,截至年底,分別有七宗死亡個案及 76 宗受傷個案的法定補 償申索,經該處簽發評定補償金額的證明書而獲得解決。

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處理根據《肺塵埃沉着病 (補償)條例》發放補償的 事宜。在一九八一年前經診斷患上肺塵埃沉着病的人士雖然不受條例保障,但仍可根 據肺塵埃沉着病特惠金計劃,獲政府發放特惠款項。截至二零零四年年底,共有 2 241 名肺塵埃沉着病患者根據條例或特惠金計劃按月獲發放補償金。另有 85 名因肺 塵埃沉着病引致死亡人士的家屬獲發給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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