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4 — Page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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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 金融財務

發牌申請必須先呈交由公司註冊處處長兼任的放債人註冊處處長,副本則送交警 務處處長。警務處處長可反對發牌申請。申請會公告周知,與事件有利益關係的市民 有權提出反對。年內,放債人註冊處共收到 745 宗申請,發出或續期的牌照共787 個,其中涉及新的申請和去年尚未處理的申請。年底時,本港共有748名持牌放債 人,包括牌照續期申請正在處理的放債人。

《放債人條例》就若干罪行,例如無牌經營放債業務,訂定刑罰。條例又規定,由 無牌放債人貸出的款項不能經法庭追討。除某些例外情況外,任何人(不論是否持牌放 債人)貸款或建議貸款的利率超過年息六分(60%),均屬違法。這類貸款的還款協議, 或就這類貸款而給予的抵押,均不能執行

破產、個人自願安排及強制清盤

破產管理署負責管理個別被法院判定破產人士的財產。被法院頒令強制清盤的公 司的資產,一般由私營清盤/破產工作從業員管理。

當法院向個別債務人的財產發出破產令,或對公司發出清盤令,破產管理署署長 或其根據外判計劃委任的從業員,便會成為該個別債務人的接管人,或該清盤公司的 臨時清盤人。如果接管的財產不超過20 萬元,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其委任的從業員一般 會藉簡易程序令獲委任為受託人或清盤人。至於其他個案,破產案的債權人或強制清 盤案的債權人和分擔人會召開會議,決定應否委任破產管理署署長、其委任的從業員 或私營機構的其他人士為受託人或清盤人。

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其委任的從業員作為受託人或清盤人,負責調查破產人或清盤 公司的狀況,把資產變現,並把債款發還給債權人。破產管理署署長也就違反《破產 條例》和《公司條例》的若干事項進行檢控,申請取消不適合作為公司董事人士的資 格,監察外間清盤人和受託人的操守,並且監管強制和自動清盤案中由清盤人保存的 款項。

二零零四年,法院共發出 13 593 項破產令、2313項有關個人自願安排的臨時 命令,以及1147項清盤令;二零零三年的數字則分別為24922、2743及1248 項。年內,經由破產管理署署長變現的資產達 1.334 億元,在2054宗破產或清盤個 案中債權人獲發還債款1.441 億元。根據循簡易程序辦理的清盤個案外判計劃,該署 外判了 1092 宗個案。

《2004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於二零零四年十月提交立法會,以便破產管理署 署長可把簡易程序破產個案外判予私營從業員,並作出其他輕微的雜項修訂條例草 案旨在設立類似《公司條例》就簡易程序公司清盤個案所訂的外判制度。條例草案獲 通過後,破產管理署署長會有權直接委任私營從業員管理簡易程序破產個案(破產人產 業的價值相當不可能超過20萬元),而無須召開債權人會議。二零零四年年底時,立 法會正審議該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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