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3 — Page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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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三) 在香港特區設立領事機構的相關事宜——設立外國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或半官 方機構的事務,由特派員公署負責處理(第一百五十七條)。特區政府則負責有 關領事團的日常管理,包括簽發領事身份證、落實提供特權和豁免權,以及保 障領事處所安全等工作。

香港特區的對外事務

香港特區繼續積極參與國際事務,與國際伙伴維持緊密聯繫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來,香港特區政府按照《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 定,就海關事宜的合作、資訊科技的合作、避免雙重徵稅等事務單獨地與外國及海外地 區簽署了十項國際協議。按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特區政府也取得中央人民政府授 權,與外國簽署了73份雙邊協定,包括34份民用航空運輸協定、11份互免簽證協議、三 份收回未獲授權逗留人士協定、23份司法互助協定,一份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以及 份避免雙重徵稅協議。適用於特區的二百多條多邊國際公約中,約有75條不適用於內 地。

二零零三年,香港特區政府代表以中國代表團成員身分,出席了以國家為單位參加 的國際會議約80次,包括國際電信聯盟、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萬國 郵政聯盟和國際勞工組織舉辦的會議。此外,特區政府的代表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出 席了政府之間舉行而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會議超過560次,包括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 太平洋經濟合作議會、世界貿易組織、世界海關組織和世界氣象組織所舉辦的國際會 議。香港特區積極參與國際活動,有助鞏固其國際金融、貿易、航空及航運中心的地 位

年內,香港特區作為東道主辦了多項國際盛事,包括《商業周刊》行政總裁會 議、重振亞洲旅遊業大會,以及廉政公署和國際刑警合辦的國際反貪會議。

年底時,共有114個國家在香港特區設有官方或半官方機構並派駐人員,包括56所 總領事館、53名名譽領事和五所半官方(多為經貿) 機構。此外,國際結算銀行、歐洲聯 盟、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署、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金融公司和世界銀行等國際 組織,也在香港設有辦事處。

香港特區與內地政府部門的工作關係

自回歸以來,特區政府致力與中央人民政府和內地其他政府部門建立和維持良好工作關 係,取得重大進展。特區政府多個決策局和部門與內地對口單位通過訪問、會議、研討 會和訓練課程等多種交流活動,進一步加深彼此之間的了解。有些部門更已訂立合作安 排,承諾在郵政服務、海洋保護和打擊盜版活動等方面通力合作。

在促進特區政府與內地政府部門的交流接觸方面,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一直提供 協助。特區政府與港澳辦就多項事宜保持聯繫,包括安排特區政府官員到內地訪問,並 共同商討其他雙方關心的問題。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訂明,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 預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港澳辦繼續擔當“守門員”的角色,確保 內地各級政府部門按這個原則與香港特區交往。

廣東省是最接近香港特區的內地省份,與特區的聯繫可算最為廣泛。過去22年,香 港與廣東省設立的邊境聯絡制度,提供有效機制,共同磋商並解決雙方關注的實務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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