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3 — Page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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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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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管制

根據《城市規劃條例》,任何人不得在發展審批地區內進行發展,除非該項發展用途,在 有關中期發展審批地區圖或發展審批地區圖刊憲之前已經存在,或是有關發展審批地區 圖或取而代之的分區計劃大綱圖所准許的,又或已獲得城市規劃委員會的規劃許可。任 何不符合這些準則的發展,均屬違例發展,規劃署會向違例者採取執行管制和檢控行 動。目前發展審批地區圖或取而代之的分區計劃大綱圖所涵蓋的鄉郊地區土地約有 19 800公頃

規劃事務監督可向土地的擁有人、佔用人及/或負責人發出法定通知書,要求他們 在指定日期前停止進行未獲規劃許可的違例發展,或把土地恢復至進行違例發展前的狀 況。假如有關人士不遵循通知書的規定,即屬違法。

二零零三年,當局在鄉郊地區發現的違例發展新個案共有282宗,大部分均與露天存 放車輛、貨櫃、建築機械/材料,以及開設工場和貨櫃車/拖架停放場有關。規劃署署 長已就246宗個案發出998封警告信,就128宗個案發出673份強制執行通知書,並就120 宗個案發出660份完成規定事項通知書。檢控行動方面,有16宗個案的18名被告被定 罪,須繳交罰款由2,000元至50,000元不等,平均罰款額約30,117元。年內,當局採取各 種強制執行行動後,有197宗涉及55公頃土地的違例發展已停止進行,而通過規劃許可 申請制度,另有226宗違例發展受到規限,當中涉及80公頃土地。

市區重建

行政長官在一九九九年發表的《施政報告》中,宣布成立市區重建局取代土地發展公 司,以加快市區重建步伐。二零零一年五月,市區重建局成立,負責推行為期20年的市 區重建計劃。同年十一月,政府經過廣泛諮詢後公布市區重建策略,為市區重建局推行 市區重建計劃,提供政策指引。

市區重建工作旨在通過全面綜合的方式,包括重建日久失修的樓宇,鼓勵修復舊建 築物,更新舊區的面貌,以及保存具有歷史、文化或建築價值的樓宇,以改善市區舊區 的環境和當地居民的生活條件。

政府為市區重建局制定了財政支援措施,讓該局在穩健的財政狀況下展開市區重建 計劃。二零零二年五月,行政會議通過原則上以象徵式地價把市區重建用地批予該局。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也在二零零二年六月批准開立100億元的承擔額,用以在二零零二/零 三年度至二零零六/零七年度分期注資市區重建局。截至二零零三年年底,向市區重建 局注資的金額共達40億。

為協助推行市區重建計劃,房屋及規劃地政局每年審核市區重建局的五年業務綱領 和周年業務計劃,不斷檢討計劃的進展。此外,房屋及規劃地政局還會提供支援和政策 指引;監察和協助推行個別重建計劃,包括在考慮根據法例提出的反對意見後審批發展 計劃;監督地政總署的收地和清拆行動;以及因應社會不斷轉變的需要,定期檢討市區 重建策略。

規劃署在規劃方面支援市區重建局,使該局的工程項目能為社會帶來最大的利益, 以及確保符合法定規劃要求。規劃署負責進行規劃研究,協助制定和檢討市區重建策 略,並將會發展全面的地理資訊系統,與不同政府部門共用有關建築物狀況的資料,以 便制定和更新修復計劃和市區重建計劃。此外,該署也負責處理市區重建局提交城市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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