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二零零零年十二月起,各有關僱主必須按照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法例,為僱員登 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強積金計劃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規管。年底時,有關僱主參 加強積金計劃的比率達95.4%。
工作條件
根據法例,僱主一般不得僱用15歲以下的兒童工作。在符合嚴格規定的情況下,13及14 歲的兒童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工作。在遵守有關規管僱傭條件的規例的情況下,15至17 歲的青少年可在工業機構工作。勞工法例有特定條文,保障他們的安全、健康和福利。
勞工督察負責巡查工作場所,嚴格監察僱主有否遵守各項勞工法例,以保障本地和 外來工人的法定權益,並確保僱主持有有效保單,以承擔僱員的工傷補償。勞工督察也 會查核僱員的身分證明文件,以助遏止非法僱用勞工。
僱員補償
香港的僱員補償制度採用不論過失的補償原則。根據這項原則,僱員受傷、患上職業病 或死亡的個案不論是否因僱員的過失引致,僱主均須支付補償。《僱員補償條例》涵蓋 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的受傷和死亡個案,同時也涵蓋由指明的職業 病引致的受傷和死亡情況。僱主必須持有有效保單,以承擔在該條例和普通法之下的法 律責任。
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負責執行《僱員補償條例》,協助受傷僱員和已故僱員的家人向僱 主索償。該科並管理免息貸款計劃,為需要經濟援助的因工受傷僱員及因工死亡僱員的 家人提供貸款。
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處理根據《肺塵埃沉着病(補償)條例》發放補償的事 宜。在一九八一年前經診斷患上肺塵埃沉着病的人士雖然不受條例保障,但仍可根據 塵埃沉着病特惠金計劃,獲政府發放特惠款項。
因從事指定高噪音工作而失聰的僱員,可根據職業性失聰補償計劃獲得補償。該計 劃由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管理。《2003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由二零零三 年五月十六日起正式生效,不但改良有關的補償計劃,還令有權獲職業性失聰補償的人 士可得更多利益,包括可獲發還聽力輔助器具和復康服務的開支。
僱員補償援助計劃為受傷僱員或已故僱員的家人提供安全網,遇有僱主拖欠工傷補 償或承保人無力償債,他們可根據計劃獲得補償。計劃的經費,來自僱主購買僱員補償 保險時所繳付的徵款。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根據《僱傭條例》及個別僱傭合約而提出的申索。仲裁處聆訊 和判決的僱傭申索,涉及的申索人不得多於十名,而每名申索人的申索款額則不超過 8,000元。年內,仲裁處共審結2763宗個案,判定的補償總額為660萬元。
勞資審裁處
勞資審裁處隸屬司法機構,以快捷、低廉、有別於法院方式的方法,仲裁僱主與僱員之 間不屬於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專責審裁範圍的各類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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