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和行政
事務委員會
立法會設有18個事務委員會,負責監察和研究政府的政策。在重大的立法或財務建議正 式提交立法會或財務委員會前,事務委員會會就這些建議提供意見。公眾廣泛關注的重 大事項,也會轉介事務委員會研究。
專責委員會
立法會可委任專責委員會,讓議員深入研究個別事項。專責委員會完成研究工作後,會 向立法會提交報告和建議。二零零一至零二年度會期內,立法會有一個專責委員會開展 工作,調查有關公營房屋質素的問題。
申訴制度
立法會設有處理申訴的制度。市民如對政府所推行的措施或政策感到不滿,可通過申訴 制度尋求協助,投訴有關的政府部門及其他機構。立法會每星期有六名議員輪流當值, 聽取和處理公眾人士的申訴及意見。此外,議員也輪流於當值期內值勤,接見個別申訴 人士,並就如何處理個案向職員作出指示。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及秘書處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是獨立運作的法定機構,並不隸屬政府編制。行政管理委員會以 立法會主席為首,另有12名議員作為成員,主要職能是通過立法會秘書處為立法會提供 支援和服務。行政管理委員會獲授權處理下列職務:聘用立法會秘書處職員並督導秘書 處的工作;決定支援服務和設施的組織管理;制定並執行為立法會提供有效服務的政 策;以及按委員會認為適當的方式運用款項進行上述工作。
立法會秘書處由秘書長掌管。秘書處的職責是為立法會及轄下委員會提供高效率的 行政、秘書及研究支援服務,加深市民對立法會工作的了解,以及確保申訴制度有效運 作。
地方行政
政府由一九八二年起推行地方行政計劃,在全港各區設立區議會和地區管理委員會,推 動市民參與區內事務,培養市民的歸屬感和守望相助精神。地方行政計劃也有助確保政 府對地區問題和需要迅速作出回應。政府於一九九八年檢討區域組織的架構和職能,之 後決定把區議會的英文名稱“District Board”改為“District Council”,以顯示區議會在 地方行政方面所擔當的重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18區區議會選舉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舉行,選出共 390名區議員,這屆區議會隨後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成立。除了390名民選議員外,區 議會還有27名當然議員(由新界各區鄉事委員會主席出任)和102名委任議員,總人數為 519名。本屆區議員任期由二零零零年一月開始,為期四年。
區議會的主要職能,是就影響在屬區居住或工作人士的福利、區內公共設施和服務 的供應與使用等問題,向政府提供意見。此外,政府也會就廣泛問題,徵詢區議會的意 見。
5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