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2 — Page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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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務

《註冊受託人法團條例》和《有限責任合夥條例》。該處又負責處理各種法律、政策及規 管問題,範圍非常廣闊,包括正在進行中涉及《公司條例》與企業管治方面的檢討。

由一九九三年起,公司註冊處成為以營運基金運作的部門,可保留大部分收入,並 可因應需要、營業額及客戶需求,靈活運用收入。雖然香港整體經濟不景,但該處在二 零零一至零二財政年度仍能獲得3,770萬元盈餘。過去多年累積的-

裕盈餘,不但使該處 免受經濟不景的衝擊,更有助提供資本給該處推行發展項目。

過去一年,該處推行“策略性改革計劃”的工作進展良好,預期可於二零零四年年 底前全面電腦化,並在文件或資料的存檔、處理、儲存、查閱方面,提供電子化服務。 實施“策略性改革計劃”會大大縮短處理文件所需的時間、更快捷地更新和披露公司資 料、改善資料質素、加強資料保安與完整,以及提高生產力和降低營運成本。改革計劃 的核心措施是設置“公司註冊處綜合資訊系統”。該系統分兩階段開發。第一階段包括更 換現有的電腦系統、建立文件影像處理系統、聯線查閱該處資料庫內的最新公司資料以 及備存公司文件的數碼影像。第二階段包括聯線辦理文件登記以及公司註冊成為法團。 該處在二零零一年年底兩次招標,邀請投標者承投該系統的第一階段開發工作,以及提 供縮微膠片及紙張文件轉換為數碼影像的服務。合約已於二零零二年七月批出。第一階 段開發工作需時大約15個月才完成。

二零零二年,共有46554家新公司註冊成為法團。年內,註冊新公司的法定資本總 額達173.0億元,另有5591家公司增加法定資本,總額達1,412.6億元。年底時,公司登 記冊內共有503111家本地公司,二零零一年則有510380家。

海外註冊公司在本港設立營業地點後一個月內,須把某些文件送交公司註冊處登 記。年內共有700家海外註冊公司辦理註冊手續。年底時,有81個國家共6710家公司在 本港註冊。

放債人

根據《放債人條例》,任何人如有意經營放債業務,必須向牌照法庭申領牌照。該條例不 適用於《銀行業條例》所指的認可機構。

發牌申請必須先呈交由公司註冊處處長兼任的放債人註冊處處長,副本則送交警 處處長。警務處處長可反對發牌申請。申請會公告周知,與事件有利益關係的市民有權 提出反對。年內,放債人註冊處共收到837宗申請,總共發出850個牌照,其中涉及新的 申請及去年尚未處理的申請。年底時,本港共有829名持牌放債人,包括牌照續期申請尚 待批准的放債人。

《放債人條例》就若干罪行,例如無牌經營放債業務,訂定嚴厲的刑罰。條例又規 定,由無牌放債人貸出的款項不能經法庭追討。除某些例外情況(主要是《銀行業條例》 所指的認可機構)外,任何人(不論是否持牌放債人)貸款或建議貸款的利率超過年息六 分(60%),均屬違法。這類貸款的還款協議,或就這類貸款而給予的抵押,均不能執行,

破產、個人自願安排及強制清盤

Q

破產管理署負責管理個別被法院判定破產人士的財產,以及被法院頒令強制清盤的公司 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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