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1 — Page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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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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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的對外事務

香港特區繼續積極參與國際事務,與國際伙伴維持緊密聯繫。

回歸以後,香港特區政府按照《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就海關事宜的合 作、資訊科技的合作、避免雙重徵稅等事務單獨地與外國及海外地區簽署了四項國際協 議。按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特區政府也取得中央人民政府授權,與外國簽署了64 份雙邊協定,包括民用航空運輸協定26份、民航過境協定五份、互免簽證協定十份、 收回未獲授權逗留人士協定兩份、司法互助協定20份,以及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一 份。適用於特區的二百多條多邊國際公約中,約有80條不適用於內地。

二零零一年,香港特區政府代表以中國代表團成員身分,出席了限以國家為單位參 加的國際會議九十多次,包括國際電信聯盟、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萬國郵政聯盟和國際勞工組織舉辦的會議。此外,特區政府的代表以“中國香港”的名 義出席了政府之間舉行而不限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會議超過640次,包括亞太區經濟合 作組織、太平洋經濟合作議會、世界貿易組織、世界海關組織和世界氣象組織所舉辦的 國際會議。香港特區積極參與國際活動,有助鞏固其國際金融、貿易、航空及航運中心 的地位。

年內,香港特區作為東道主辦了多項國際盛事,包括《財富》全球論壇、二零零 一年東亞經濟高峯會和太平洋經濟合作議會第十四屆大會。

目前共有106個國家在香港特區設有官方或半官方機構並派駐人員,包括55所總領 事館、45名名譽領事和六所半官方(多為經貿)機構。此外,國際結算銀行、歐洲聯 盟、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署、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金融公司和世界銀行共六個 國際組織,也在香港設有辦事處

香港特區與內地政府部門的工作關係

自回歸以來,特區政府致力與中央人民政府和其他內地政府部門建立和維持良好的 工作關係,取得重大進展。特區政府多個決策局和部門與內地對口單位通過訪問、會 議、研討會和訓練課程等多種交流活動,進一步加深彼此之間的了解。有些部門更已訂 立合作安排,承諾在郵政服務、海洋保護和打擊盜版活動等方面通力合作。

在促進特區政府與內地政府部門的交流接觸方面,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一直提供 協助。特區政府與港澳辦就多項事宜保持聯繫,包括安排特區政府官員到內地訪問,以 及商討雙方關心的問題。為進一步加強溝通,政制事務局不時與港澳辦舉行會議。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訂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 不得干預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港澳辦繼續擔當“守門員”的角 色,確保內地各級政府部門按這個原則與香港特區交往。

廣東省是最接近香港特區的內地省份,與特區的聯繫可算最為廣泛。過去20年, 香港與廣東省設立的邊境聯絡制度,提供有效機制,共同磋商並解決雙方關注的實務問 題,例如打擊跨界罪案和治理深圳河等。一九九八年三月,特區政府聯同港澳辦和廣東 省政府成立了粵港合作聯席會議,進一步加強粵港之間的合作。聯席會議提供高層次的 渠道,探討和協調粵港之間各項大型合作計劃。自聯席會議成立以來,雙方在過境安 排、金融服務、旅遊、環境保護,以及粵港政府信息網絡互聯等方面進行了多項合作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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