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和行政
明行政長官選舉須於現任行政長官任期屆滿前95日的第一個星期日舉行。換言之,二 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將會是第二任行政長官選舉投票日。
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在二零零二年負責選舉第二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即在 二零零零年選舉第二屆立法會六名議員的選舉委員會。關於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請參閱 “立法會選舉制度”章節的有關部分。
區議會選舉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了18個區議會,負責就地區事務向政府提供意見,以及在區 內推動文娛活動和環境改善工作。區議會由民選議員和委任議員組成。在新界區的區議 會,鄉事委員會主席為當然議員。香港特別行政區分為390個選區,每個選區選出一名 區議員。選舉以簡單多數票決定選舉結果。
選舉管理委員會
選舉管理委員會是獨立的法定組織,職責是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選舉以公開、公 正和公平的方式進行。選舉管理委員會的三名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他們均為政治中立 的人士。委員會由一名高等法院法官出任主席,負責向行政長官提交地方選區和區議會 選區的分界建議,就立法會選舉,區議會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的實務安排訂立規定,以 及處理與這些選舉有關的投訴。選舉管理委員會由選舉事務處協助處理行政工作。該處 為政府部門,由總選舉事務主任掌管,按照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指示工作,並執行委員會 的決定。
香港特區政府與外交部駐香港特區特派員公署的工作關係
《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 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 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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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由中央人民政府設立,負責處理與香港特區有 關的外交事務。回歸以來,香港特區政府與特派員公署各部門建立了有效的聯絡渠道, 嚴格按照《基本法》處理香港特區的對外事務。香港特區政府與特派員公署就以下工作 範疇保持緊密聯繫:
(一)特區參加國際組織及會議——如有需要,按照《基本法》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 允許。舉例說,香港特區如欲參加限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或國際會 議,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允許(第一百五十二條);
(二)特區與外國及地區談判簽訂國際協定——如有需要,按照《基本法》的有關規 定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權。例如,香港特區與外國談判簽訂民用航空運輸協 定,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第一百三十三條);以及
(三)在香港特區設立領事機關的相關事宜——設立外國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或半官 方機構的事務,由特派員公署負責處理(第一百五十七條)。特區政府則負責有 關領事團的日常管理,包括簽發領事身份證、落實提供特權和豁免權,以及保 障領事處所安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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