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1 — Page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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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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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註冊條例》規定,所有根據該條例第3條註冊的文件,其在法律上的優先權 須依照文件的註冊日期決定。假如文件在簽訂日期一個月內註冊,其優先權則依照文件 的簽訂日期決定。為保障業權,註冊是必需的,但註冊並不足以保證業權。

土地文件有一定的註冊程序。市民把文件連同載有文件主要資料的註冊摘要交給有 關的土地註冊處,並繳付註冊費。之後,註冊處便會把資料編入電腦化的土地登記冊, 並以掃描方法把土地註冊文件的電子影像儲存在光碟內。

由政府契約批出的日期起,該契約所涉物業的一切交易記錄均載於土地登記冊上。 市民只須繳付費用,便可在各個土地註冊處的查冊辦事處查閱這些登記冊、註冊摘要及 有關的土地文件。隨着直接查冊服務和跨區查冊服務的推出,客戶可在自己的辦公室和 各個土地註冊處的查冊辦事處查閱全港物業的資料。

為改善服務,政府在一月向立法會提交《土地註冊(修訂)條例草案》。修訂旨在改 善現行註冊程序,並為彩色圖則影像處理和中央註冊系統的推行訂定條文。土地註冊處 於九月批出彩色圖則影像處理合約,以便把現存和新收到的圖則直接轉換為彩色電子影 像,從而提高運作效率和改善彩色圖則的質素。

土地註冊處制定了策略計劃,引進最佳的營運模式和尖端科技。策略計劃提出把九 個分區土地註冊處合併為一個中央土地註冊處,提供無區域限制的服務,其後再推行更 為簡單可靠的業權註冊制度。有關發展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的標書已於一月刊登憲報。標 書的評審工作正在進行中,合約可望於二零零二年年初批出。新的綜合註冊資訊系統將 分兩個階段推行,第一階段與中央註冊系統同步推行,而第二階段的重點在於發展土地 業權註冊制度,以便市民利用電子方式遞交涉及土地的文件。

土地註冊的統計數字載於附錄。

政府產業轉易

地政總署轄下的法律諮詢及轉易處就所有政府土地轉易和相關事宜,為政府提 供專業法律服務。該處負責草擬政府批地和收地文件、分攤地租以及重收土地或轉歸 行動追繳交的地租(《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規定應繳的地租除外)。

此外,在財政司司長法團為無續期條款的契約續期、在民政事務局局長法團為營辦 福利服務而購買私人樓宇物業,以及其他政府部門推行某些貸款計劃時,該處也會提供 轉易服務。

該處並負責按照地政總署同意方案,審批預售樓宇同意書的申請。審批大廈公契, 亦是該處的工作之一。大廈公契主要列出發展項目中管理人和業權共有人的權利與義 務。年內,有35宗預售樓宇同意書的申請獲得批准,涉及21000個住宅單位;大廈公 契方面,則有61份獲得批准。市民可在地政總署網頁查閱批出同意書的最新資料,以 及發給私人執業律師的有關通函。

測量及製圖

測繪處負責提供多元化的土地測量服務和最新的地圖產品,以配合香港在土地和基 建方面急速而密集的發展。該處繪製多類地圖產品,包括1:1000比例的基本地圖、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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