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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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是一個獨立法定組織,在一九五零年根據香港法例第93章《公 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成立。委員會有一名全職主席,其他委員則為社會知名人士。該 會負責就公務員任命、晉升和紀律等事宜,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至於公務員薪俸及服 務條件等事宜,目前由四個獨立組織向政府提供意見,分別為: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 常務委員會 (高層人員)、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司法人員)、紀律人員薪 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紀律人員),以及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其他所 有公務員)。
《基本法》規定,除第九十九條和第一百零一條所提到的例外情況外,所有在一九 九七年七月一日或以後新聘的公務員,必須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基本法》 又訂明,一些指定的主要官員職位,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 民中的中國公民出任。
公務員本地化政策由來已久,其宗旨在於保證公務員隊伍主要由一群植根於香港、 對香港有歸屬感的人員組成。在這個政策下,政府會優先聘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 民,只有在應徵者當中沒有完全符合資格而又合適的永久性居民時,才會考慮任用其他 人士。
在上述政策的前提下,公務員的聘任遵從公開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以達到“用人唯 才”的目標。公務員的晉升以表現為準,並非長期服務的回報。作為香港最大的僱主, 政府帶頭聘用殘疾人士,協助他們重投社會,確保他們享有平等機會加入公務員隊伍。
政府密切監察公務員的流失情況,以便進行人力資源策劃。一九九八至一九九九年 度,公務員的整體流失率僅為2%,是一九七一年以來的最低比率。鑑於管理層人手延 續甚為重要,政府因此設立了一套完善的人力資源策劃機制,檢討高層人員的接任安 排,物色並栽培有潛質的人員,為高層職位提供優秀的繼任人選。
公務員均有權根據《1997年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向行政長官提出公共或私人性 質的申述。根據該命令,行政長官可委出一個覆核委員會,就如何處理有關公務員任 命、革職和紀律事宜等申述向他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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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十分重視與員工的定期諮詢和溝通。目前,在中央層面設有四個公務員評議 會,即高級公務員評議會、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評議會、紀律部隊評議會和警察評議 會,在部門層面則設有八十多個部門協商委員會。此外,政府每季都出版《公務員通 訊》,藉以增進政府與現職及退休公務員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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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表揚公務員盡心服務,政府設有多種獎勵,包括嘉許書、嘉獎、勳銜和獎章等 服務年資長的公務員可獲頒長期服務公費旅行獎、長期優良服務獎和退休紀念品。公務 員事務局在一九九九年推行顧客服務獎勵計劃,進一步鼓勵公務員為市民提供優質服 務,以及表揚他們在服務顧客方面的表現和努力。
公務員體制改革
二十一世紀即將來臨,外在環境瞬息萬變,面對重重挑戰;公務員必須與時並進、 自我增值、提高效率。一九九九年三月,政府發表《公務員體制改革諮詢文件》。改革 的目標,是要建立一個開放、靈活、公正和有系統的公務員架構,吸引人才和激勵公務 員積極進取的環境,以及積極、問責和勇於承擔的服務文化。改革涵蓋四個政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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